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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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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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102年06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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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6條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