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中華民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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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覺藝術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文化法規 法規命令 文創產業類 文創產業類    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printforward×轉寄    2015-09-16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號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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