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2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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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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