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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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制定)1050118.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5年01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051392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制定)1050118.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避免物資浪費、促進食物銀行健全      發展,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助戶:指經濟弱勢、遭受急難或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        活水準者。

     二、實物給付:指以非現金發放方式,提供受助者生活所需之        食物或物資。

     三、食物銀行:指以非營利方式,募集食物或物資,提供受助        戶生活所需食物或物資。

第四條  社會局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設置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      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設置實體食物銀行,以實物給      付服務方式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第五條  社會局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      。

     社會局應編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補助。

第六條  受助戶之資格、優先順序、接受實物給付之期間及相關事項,      由社會局定之。

第七條  社會局應辦理受助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業務。

     社會局得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受託團體辦理前項業務。

第八條  社會局應建立受助戶名冊,並定期更新。

第九條 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社會局得提供受助戶名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予前項民間團體。

第九條  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社會局得提供受助戶名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予前項民間團體。

第十一條 依第四條設置之實體食物銀行,得將有餘物資提供民間團體自          行辦理之食物銀行或其他從事相關公益活動之社會福利團體。

第十二條 辦理實體食物銀行之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私人、團體捐贈物資,          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公開徵信。

         前項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          募條例之規定;前項之私人、團體捐贈物資,得依相關稅法規          定減免稅捐。

第十三條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協助實體食物銀行辦理實          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

第十四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每學期得定期舉辦食物銀行日。

第十五條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得視本市農產品產銷情形進行調節性收購,          提供社會局作為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物資。

第十六條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得鼓勵及協助食品業者,捐贈物資予實體          食物銀行。

第十七條 災害發生時,受託團體應依社會局指示立即提供實體食物銀行          之物資參與救助。

         救災物資有賸餘時,社會局得將其轉贈實體食物銀行。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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