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屬健保給付項目內牙周病治療,院所不得向民眾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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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牙周雷射治療、牙周組織引導再生術、牙齦自體移植、結締組織移植、牙面色素去除等,因考量健保財務負擔及其療效不確定性,尚無健保給付。

自99年起健保為提升醫療品質,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3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3月新聞 重申屬健保給付項目內牙周病治療,院所不得向民眾收費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建檔日期:102-03-22 更新時間:102-03-22 有關TVBS新聞台於102年3月21日晚間新聞播報某牙醫診所醫師向病患推銷植牙打9折,有條件不給收據新聞中,提及健保牙周病給付及收取自費情形各節,健保局特發新聞稿澄清說明如下 健保牙周病治療於84年3月健保開辦時,即有相關給付,其給付內容包括牙結石清除(洗牙)、牙周病緊急處置、牙周敷料、齒齦下刮除、牙周骨膜翻開術、牙齦切除等治療項目。

另牙周雷射治療、牙周組織引導再生術、牙齦自體移植、結締組織移植、牙面色素去除等,因考量健保財務負擔及其療效不確定性,尚無健保給付。

自99年起健保為提升醫療品質,進一步推動「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如保險對象全口有16顆(含)以上牙齒牙周發炎,且有6(含)顆牙齒以上牙周囊袋深度≧5mm者,健保提供牙周詳細檢查、衛教保健、全口齒齦下刮除治療及治療狀況追蹤檢查等更周全之牙周照護服務,完整療程長達半年,每人每年可接受計畫服務1次。

除健保支付1萬點外,院所實際可再申報診察費、藥費、藥事服務費及X光檢查費用,健保給付應已相當充足。

另牙周抗生素凝膠、牙周炎凝膠等新藥及因美容目的而施行之牙周美容、牙周去敏感治療則無健保給付。

前述牙周病治療如符合給付規定之適應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提供醫療服務,並應開給醫療費用收據,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立名目囑保險對象自費,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本局亦將依同法第82條規定按所收取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予以違約記點一點,若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則依同辦法第38條規定,予以停約一個月處分。

更甚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已囑民眾自費,又向本局申報費用,將以虛報醫療費用論處停約一至三個月。

又醫療院所未依醫療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開立收據,除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予以警告處分,限期改善外,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本局亦將處以違約記點一點。

各項健保不給付項目,健保局要求醫師在治療前應向患者詳細說明,並經病患同意,民眾如有被院所不當收取自費情形,可檢具自費之診療服務收據資料,向該診所所在地健保局分區業務組或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反映。

另有關牙醫師向民眾說明自費療程比較專業及健保給付材料較差等節,本局除加強宣導外,並請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約束會員,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

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訴及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絡電話如附件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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