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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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9156129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 ... 目前線上:2155人,瀏覽人次:66032465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91561294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21900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52802293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並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62801018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6280221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92860763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刪除第19條條文及附表三、附表四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10028602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101286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表一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31560178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4156172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71560529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91561294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 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該辦法明定專科護 理師之分科甄審、訓練課程及訓練醫院、證書發給及更新等。

為強化進階 護理專業性及獨特性,國際接軌及提升麻醉護理人員執業品質權益、簡化 專科護理師甄審報名作業程序,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二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就專業團體評估其市場、民眾需求及其執業範圍,於一百 零一年起於內科之項下,新增「精神科組及兒科組」甄審、一百零二 年起於外科之項下,新增「婦產科組」甄審,截至一百零八年底已有 五百五十七人取得上述三組別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為強化其各組別之 進階護理專業性與獨特性,將新增專科護理師分科,以提升護理專業 形象。

另為提升麻醉護理人員執業品質與執業權益,確保民眾麻醉醫 療過程之安全,衛生福利部推動麻醉科專科護理師制度(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新增麻醉科專科護理師訓練場域之認(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因應資訊時代,衛生福利部護產人員暨機構管理資訊系統均可直接串 連護理人員相關報考資格,包括護理師資格與年資,爰刪除甄審時應 檢具證明文件「護理師證書影本及護理師年資證明」,以簡化專科護 理師甄審報名作業。

另為顧及已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人員之權益,爰參 照相關醫事人員法律體例,於第三項新增麻醉科專科護理師應考應檢 具文件之規定,以為過渡(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附件下載 附表一-訓練課程 附表二-補充訓練應遵行事項 附表三-訓練醫院認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專科護理師(以下稱專師)之分科如下: 一、內科。

二、精神科。

三、兒科。

四、外科。

五、婦產科。

六、麻醉科。

〔立法理由〕一、衛生福利部就專業團體評估其市場、民眾需求及其執業範圍,於一百 零一年起於內科之項下,新增「精神科組及兒科組」甄審、一百零二 年起於外科之項下,新增「婦產科組」甄審,截至一百零八年底已有 五百五十七人取得上述三組別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為強化其各組別之 進階護理專業性與獨特性,將新增專科護理師分科,以提升護理專業 形象。

二、為提升麻醉護理人員執業品質與執業權益,確保民眾麻醉醫療過程之 安全,衛生福利部推動麻醉科專科護理師制度。

[修正]第七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專師訓練,應於訓練醫院為之。

但麻醉科 專師訓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於醫院代之,並 應於該日期前完成訓練。

訓練醫院之認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 三。

臨床訓練,得與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合作,其合作訓練時數不得超 過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二;學科訓練,得以專師學位學程為之。

訓練醫院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新增麻醉科專科護理師訓練場域之認定。

附表三-訓練醫院認定基準及應遵行事項 [修正]第十二條報名專師甄審,應檢具下列專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專師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研究 所畢業者,並應檢具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所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醫 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外國發給之證明文 件影本。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 者,其臨床工作證明,依修正前之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麻醉科專師訓練者,第一項 應檢具文件,得以下列證明文件代之: 一、護理師年資四年,其中二年以上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之服務證明影本。

二、麻醉護理訓練完成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因應資訊時代,衛生福利部護產人員暨機構管理資訊系統均可直接串 連護理人員相關報考資格,包括護理師資格與年資,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甄審時應檢具證明文件「護理師證書影本 及護理師年資證明」,以簡化專科護理師甄審報名作業。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為顧及已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人員之權益,爰參照相關醫事人員法律體 例,於第三項新增麻醉科專師應考應檢具文件之規定,以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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