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_全文 -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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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颁布时间】1988-4-27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中央军委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8/112801198804.html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

第三条文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机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

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七条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八条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另行颁布。

第三章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文职干部的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 (四)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职干部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文职干部进修深造。

第四章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

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第五章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非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等级的晋升,按国家和军队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首长、政治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文职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和工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文职干部的奖惩,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的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军事法院依法审理。

第六章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十七条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

文职干部的工资等级及其标准,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十八条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探亲、休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职干部家属随队条件及家属随队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迁,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队条件而未随队应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执行国家和军队对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第二十一条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从任军队干部职务之日起计算: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职务的15年;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0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除组织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离开军队。

对要求提前离开军队,经教育仍继续坚持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 (一)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二)已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其它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文职干部转业,纳入当年现役军官转业计划,由政府接收并安排工作。

安置办法、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周岁,其中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三)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

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至5岁。

(四)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艺、体育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五)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正副局级、正副处级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二十五条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二十六条文职干部转业、退休的审批权限、按任免权限执行。

文职干部退休的待遇和安置管理办法,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5-6-23)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2017-9-27)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086486或 更多联系 ==================================== 法律法规检索 题目: 并且: 单位: 中央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核安全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出入境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东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更多省市自治区>> 法规专辑 常用法规-全国人大 常用法规-国务院 常用法规-司法解释 按年度月份浏览(纯文字版) Copyright©1999-2021法律图书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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