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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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腦死判定步驟一、判定前之先決條件: (一) 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 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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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三)病人係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二、排除可逆性之昏迷: (一)排除因為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與低體溫所導致之昏迷。

(二)如罹病之原因不明,即應排除而不列入考慮。

三、在使用人工呼吸器之狀況下,至少觀察十二小時。

觀察期間,病人應 呈持續之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且無自發性運動或抽搐。

(一)罹病原因如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則經十二小時之觀察即 可。

(二)罹病原因如為腦部受損而又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時,須等藥物之半 衰期過去之後,再觀察十二小時,若藥物種類不明時,至少須觀察 七十二小時。

四、腦幹功能測試:須完全符合上列一、二、三之條件後,才能進行下列 具有「判定性」之測試。

(一)第一次測試 (二)腦幹反射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1頭-眼反射消失。

2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3眼角膜反射消失。

4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5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佈區範圍內,不能引起 運動反應。

6以導管在氣管抽痰時,不能引起作嘔咳嗽之反射。

7能否自行呼吸之測試(必須完全符合下列四項過程): (1)由人工呼吸器供應一00%氧氣十分鐘,再給予九五%氧氣加 五%二氧化碳五分鐘(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慢人工呼吸器 換氧頻率方式為之),使動脈血中PaCO2達到40mmHg以上 。

(2)取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一00%氧氣每分鐘供應六 公升。

(3)觀察十分鐘,以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必須符合完全不能自行 呼吸之條件)。

(4)確定病人不能自行呼吸後,即應再把人工呼吸器接回個體身上 。

(5)第二次測試:第二次腦幹功能測試應在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 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為之,並應完全依第一次測試之規定程 序進行。

五、腦死判定:經上述四(一)腦幹功能第二次測試,如病人仍完全符合 無腦幹反射與不能自行呼吸之條件,即可判定病人腦死。

貳、腦死判定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一、判定腦死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神經科、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曾 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前款第二目之腦死判定訓練,其訓練課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二、參與腦死判定之人員: (一)病人之原診治醫師。

(二)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

參、腦死判定醫院之設備條件 (一)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肆、死亡診斷書之簽發 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步驟紀錄(格式如表 格一~三),並由病人原診治醫師據以簽發死亡診斷書。

表格一-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會診單表格二-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檢查表(第頁)表格三-腦死檢視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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