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四、補助項目: (一)符合前點情況之一得申請下列補助: 1.交通費:每接受一次療育服務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整。

2.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 ... 目前線上:1807人,瀏覽人次:65956542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 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減輕其家庭之經濟負擔 ,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兒童,並已通 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之個案。

(二)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 中心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 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 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三)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四)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 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五)本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療育單位)提供到宅 服務。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至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得申請第五點補助: 1.私立早期療育機構。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

4.早期療育個人工作室(限聽語障礙類別及遲緩情況)。

5.其他經本府同意之療育單位。

(二)療育單位提供到宅服務者亦得申請第五點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符合前點情況之一得申請下列補助: 1.交通費:每接受一次療育服務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整。

2.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百元整;到宅服務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整,但尖石鄉及五峰鄉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交通費及療育費補助期限至兒童入小學當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其餘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原則。

(二)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六、申請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符合補助對象之父母、祖父母、監護人、主要照顧者或 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低收入戶者請至戶籍地公所開立證明。

5.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程序: 1.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於兒童接受療育服務前應先提具前款資 料,送本縣個案管理中心初審,本縣個案管理中心彙整申請資 料後陳報本府複查。

2.補助款請領方式: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三、五、七、九及十一 月十日與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療育證明單及收據,逕送本縣個 案管理中心彙整後交本府辦理請款手續。

七、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