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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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符合前點情況之一得申請下列補助: 1.交通費:每接受一次療育服務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整。
2.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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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
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減輕其家庭之經濟負擔
,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兒童,並已通
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之個案。
(二)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
中心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
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
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三)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四)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
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五)本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療育單位)提供到宅
服務。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至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得申請第五點補助:
1.私立早期療育機構。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
4.早期療育個人工作室(限聽語障礙類別及遲緩情況)。
5.其他經本府同意之療育單位。
(二)療育單位提供到宅服務者亦得申請第五點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符合前點情況之一得申請下列補助:
1.交通費:每接受一次療育服務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整。
2.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百元整;到宅服務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整,但尖石鄉及五峰鄉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交通費及療育費補助期限至兒童入小學當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其餘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原則。
(二)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六、申請及審議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符合補助對象之父母、祖父母、監護人、主要照顧者或
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低收入戶者請至戶籍地公所開立證明。
5.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程序:
1.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於兒童接受療育服務前應先提具前款資
料,送本縣個案管理中心初審,本縣個案管理中心彙整申請資
料後陳報本府複查。
2.補助款請領方式: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三、五、七、九及十一
月十日與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療育證明單及收據,逕送本縣個
案管理中心彙整後交本府辦理請款手續。
七、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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