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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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實施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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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4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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