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實施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4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04月15日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