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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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 ... 目前線上:1385人,瀏覽人次:65958262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 第二十三條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 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 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署指定之 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桃園縣為長庚醫院,其他縣巿則依 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壢新、國軍桃園總醫院、 桃園醫院、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 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 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 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 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 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 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者,每次補助新臺 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 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 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 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 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 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 者,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 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 局或社會處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

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千元。

4.不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掛號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 目者。

(二)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 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

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 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 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 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並註明療育日期、療育單位、療育項目及治療 人員核章,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 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 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 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 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依 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 據黏貼憑證單」。

八、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 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即可(需黏貼於「桃 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 予受理)。

(三)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 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 四)」,無則不予受理)。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 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 逾期不予受理,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

(文件 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 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 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 展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 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季 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 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 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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