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6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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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66 條.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應即解散,進行清算。
列印時間:110/09/0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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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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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銀行經勒令停業,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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