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6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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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66 條.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應即解散,進行清算。

列印時間:110/09/0323: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銀行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65條 銀行經勒令停業,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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