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 -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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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之事業,檢附之試車計畫書、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照片、證明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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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有哪些申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一)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依前項規定經技師簽證:
1. 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已依第十三條規定經審查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其應經技師簽證事項未變更者。
2. 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展延排放許可證時,其應經技師簽證之事項未變更者。
(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下列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1. 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1) 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
(2) 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3) 緊急應變方法。
(4) 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2. 採行土壤處理者:
(1) 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2)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3) 土地區段地籍資料影本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文件影本。
(三)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之事業,檢附之試車計畫書、水措設施設置完工及標示完妥照片、證明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四)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4條之1規定: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並包括:
1. 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2. 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水量。
3. 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
4. 採樣紀錄。
5. 水質檢測結果。
(五)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1條規定: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1. 增加或變更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致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2. 水措之方法與許可證(文件)不同。
3. 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污泥產生量、(前)處理水量、委託處理水量、貯留水量、稀釋用水量或排放水量等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
4. 變更回收使用率、回收使用之核准每日最大量或減少回收使用水量,致採行之其他水措超過核准之每日最大量。
5. 廢(污)水及污泥之產生、收集、(前)處理之方式、流程、(前)處理單元名稱、容量、數量或操作參數與許可證(文件)不同。
6. 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自行產生,且屬不同業別之廢(污)水。
(六)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變更排放許可證者,其檢附之設置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應經技師簽證。
(七)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因程序不備,經核發機關駁回重新申請者,原技師簽證之文件未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免再經技師簽證。
(八)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32條規定:下列申請者所檢附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資料,免技師簽證:
1. 污水下水道系統。
2. 納管事業。
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將部分廢(污)水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應申請排放許可證者,該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等地面水體之文件及水措資料,應經技師簽證。
3. 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
4. 事業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未與作業廢水或洩放廢水混合處理,且提出原物料及廢棄物堆置管理及防治設施等之說明,經核發機關審核同意者,該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之水措資料,免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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