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台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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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市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依照台北、台中、高雄等市,免經申請人核章,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倘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檢附佐證資料,以符照護弱勢、達便民 ... 列印 議案屆次別 議案-第2屆第3次 大會類別 定期會 審查會別 民政案號 12 提案類別 議員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莊玉珠 連署人 唐碧娥、林全忠 主旨 建請市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依照台北、台中、高雄等市,免經申請人核章,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倘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檢附佐證資料,以符照護弱勢、達便民之德政。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分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理由停止其補助。

二、次按『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後段規定:區公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進行複查。

申請人之資格變更或經審核後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臺南市政府103年6月17日府社身字第1030565119號函示說明二配合事項(三)略以「年度總清查不需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請貴所主動辦理,必要時以書面通知已領取補助者檢附佐證資料」。

三、本市受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含托育養護)依各區人口及生活環境有所差異,永康安南…等區約3500人;西港、官田…等區約5、600人,造成年底複查不僅業務量繁重,勞師動眾恐生民怨,再者;為顧及行動不便及精神患病者久候之體力、情緒因素與部分遊民未收到複查通知而延誤時效,至無法如期領取生活費,衍生自殺意外社會問題,這都是我們不樂意所見情事。

四、身心障礙者既為弱勢族群,且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總清查亦得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倘身心障礙者有死亡、入監、遷出其他縣市、重新鑑定未達列等、改領其他福利、安置…等情事而喪失補助資格,或身障等級變更等情形時,公所自可透過事前比對加以排除其受領資格或變更發放金額;若戶內人口變動需重新計算家庭總收入,亦可透過弱勢E關懷系統取得其最新戶政資料及財稅資料重新計算。

如有在學資格、金融機構存款等相關證明資料須補正者,自可依規定要求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補正。

五、經查台北、台中、高雄等市103年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複查即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主動辦理清查,並不因身障者未申請複查而停止補助。

六、綜上所述,為維護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建請將現行複查方式改採比照台北、台中、高雄等市,免經申請人核章,由區公所主動辦理清查,如有疑義時再通知申請者檢附佐證資料,以符照護弱勢、達便民之德政。

辦法 如案由。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日期2016/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發文日期2016/8/31 發文字號南議民政字第1050006023號 辦理情形 議會附件一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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