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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農人字第0950152691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及暫行編制表。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農人字第0950152691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及暫行編制表。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及暫行編制表。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十 條             本所得設下列研究中心: 一、淡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二、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三、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

四、東港生技研究中心。

五、遠洋資源研究中心。

六、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七、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職稱 官等職等 員額 備考 暫行員額 合理員額 所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

副所長   (一) (一) 由研究員兼任。

主任秘書   (一)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組長   (五) (四) 由研究員兼任。

主任   (六) (七)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第十職等 二十一 二十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副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八 二十八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一   助理研究員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十四 六十八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五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六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二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二   政風室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   合計   一五二 (十三) 一四二 (十三)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所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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