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修課程學分異動 - 台大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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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院之必修課程及「法律實習一上、下」之選修課程須取得上下學分才計入畢業學分外,凡「上」、「下」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者,該學期之成績計入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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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選修科目中20學分限選本系課程,須含一科2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之課程。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司法組同學修習B群組之「行政法專題討論」或「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者,已先滿足B群組五科目中必修一科目之規定。

但其須再選修該五選一科目中之其他科目,或另再選修一科本系開設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之課程,始能滿足畢業學分規定。

106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新增「法律史」抵用課程:「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批判法律史專題討論」、「美國法律史文獻選讀」、「西方法治思想史」(不可重複抵用於「法理學」)、「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

新增「行政法進階群組」課程:「工程與法律」、「地方自治法」 新增「實體程序綜合研討群組」課程:「民事審判實務」、「最近刑事判決研究」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與基本能力課程不計入選修學分。

104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102學年度起「勞工法」停開,改開設「勞動法」,僅課程名稱異動,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勞動法」替代之。

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102學年度起「社會學丙上、下」停開,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社會學甲」替代之,多餘學分可計入一般選修。

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獸醫法規與倫理」自102年學年度起不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102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102學年度起部分必修課程學分異動,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若尚未修習下列必修課程,替代方案如下: 1、102學年度起「民法總則」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總則」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2、102學年度起「民法債編總論一」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總論一」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3、103學年度起「民法債編各論」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各論」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4、103學年度起「民法身分法」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身分法」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5、103學年度起「民法物權」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物權」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6、103學年度起「民法債編總論二」由2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總論二」替代之,多1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7、103學年度起「法律史」由3學分改為2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2學分之「法律史」加上2學分之「華人法律傳統專題討論」替代之,多1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8、103學年度起「票據法」停開,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票據及支付工具法」替代之。

 9、103學年度起「法理學」由4學分改為2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2學分之「法理學」加上2學分之「西方法治思想史」或「法理學經典選讀專題討論」替代之。

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刑事訴訟法上」和「刑事訴訟法下」101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停開。

改開設一學期4學分授畢之「刑事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上」和「刑事訴訟法下」得以「刑事訴訟法」替代。

 2、只修習過「刑事訴訟法上」或「刑事訴訟法下」,須再修習「刑事訴訟法」,多餘之2學分計入系內選修學分。

101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自101學年度起,修習「新生專題」課程計入畢業選修學分。

適用於10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獸醫法規與倫理」自99學年度起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100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服務課程限修本系所開授之課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習之服務課程一除外。

適用於9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土地法規一二由B群組必修改為選修 適用於9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司法組: 非訟事件法、民事審判實務由必修改為 D 群組(4選3)必修之一;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由選修改為 D 群組(4選3)必修之一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法學組、司法組: 國際私法由必修改為選修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預算法一二、土地法規、公司法專題討論、大陸稅法一二、證券交易法與刑法專題一二 由選修改為 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在學之學生 經濟學甲上下替代經濟學一二 9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均適用 經濟學一二替代經濟學乙上下,替代科目不限開課院系,多餘學分計入一般選修 適用95學年度及之前入學學生 經濟學乙一二替代經濟學乙上下 適用於95學年度及之前入學之學生 A群組中修習經濟學一、二作為必選者,4學分計入必修學分,多餘之2學分計入一般選修學分。

適用於9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增加必修「行政救濟法」,2學分。

9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得計入選修學分。

適用於94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環境法由選修改為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4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財法組: 環境法、財稅法一二由選修改為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3學年度入學學生 法理學自94學年度起改為大三必修,並改為學期學分制。

  法律史於94學年度起改為三學分 93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3學年度起,國私改為一學期2學分。

  債總一、二修課規定修正:「需先修畢民法債總一後,始能修習債總二,但經授課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債總一、二皆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

」(93-1-3系務會議)   92學年度以後入學者,本系選修20學分中必含一科2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之課程。

  「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刑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三必選一,2學分 91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最後修改於週二,07五201908:44 此類别中更多的: 服務學習課程» 返回頂部 法規公告 學術出版 場地借用 活動紀錄 資源連結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法律學院(系) 電話:(02)33668900傳真:(02)33668904e-mail:[email protected] 2013AllRightsReserved,CollegeofLaw,NationalTaiwanUniversity(管理者登入)  No.1,Sec.4,RooseveltRoad,TaipeiCity,10617,Taiwan,R.O.C. TEL:+886233668900FAX:+886233668904e-mail:[email protected] 2013AllRightsReserved,CollegeofLaw,NationalTaiwan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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