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42-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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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內政部 第42-1條 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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