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42-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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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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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內政部
第42-1條
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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