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未必從嚴?! —「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結果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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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委託台灣大學法律系王兆鵬教授、台北大學統計系林定香教授及中研院社研所楊文山主任,耗時一年完成的「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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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委託台灣大學法律系王兆鵬教授、台北大學統計系林定香教授及中研院社研所楊文山主任,耗時一年完成的「竊盜罪」統計實證研究,於今年(93)2月3日召開「揭開法官量刑心證的黑盒子」記者會公布研究結果。
由於我國法律向來賦予法官極為寬廣的量刑裁量權,至於法官是否妥善行使此權力,往往有如「最高機密」,外人無從得知。
以民生最關心之偷竊罪為例,對於同樣是偷竊罪之被告,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授權法官得科處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六個月、三個月、十日、一日之自由刑,或一元(新台幣三元)之罰金刑。
在諸多刑罰選擇中,法官如何行使其裁量權?是否傾聽人民的聲音?是否合於公平正義?法官傾向於重懲竊盜犯或寬待竊盜犯?再者,在相類似之案件,法官是否會科處不同之刑罰?量刑如有明顯的差距,其影響之因素為何?又男性被告或女性被告被科處的刑期是否相同?量刑是否會受法官性別、年資所影響?是否會因法院位於都會或非都會而有不同?是否會因法官年齡、性別有所不同?再加上我國從無任何有關法官量刑心證的統計資料或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結果,格外引人矚目。
研究方法本研究以全國地方法院為抽樣研究對象(高等法院以上法院並不抽樣),總計涵蓋台灣本島十八個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中,離島(澎湖、金門)地方法院因案件總數量過少,不包括在此次分析中。
期間部分,以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三年期間的判決為研究對象。
為求代表性,並使抽樣誤差控制在3%以內,本研究經估算出應抽出樣本1,068件。
然後利用分層比例抽樣方式,借助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料庫,針對每年每個地方法院,依照它們所佔總樣本數的比例,等比例地自司法院網站抽出各法院每年應抽的樣本數,總計抽取1,164件有關竊盜罪的判決,作為本計畫的樣本。
研究發現犯罪與被告分析1.再犯率極高。
竊盜罪之犯罪行為人,多為有刑事前科紀錄之人,在犯罪防制上應予重視。
55%的被告有犯罪前科紀錄,40%的被告有竊盜罪之前科紀錄。
2.多未聘請律師。
95%的被告未委任辯護人。
3.多坦誠犯罪。
有61%的被告會坦承犯罪。
4.竊盜犯多為男性。
91%的竊盜為男性。
5.普通與加重竊盜。
有63%為普通竊盜罪、36%為加重竊盜罪。
6.竊盜犯多為既遂犯。
91%的竊盜為既遂。
7.有約三方之一為連續竊盜犯。
32%的竊盜,為連續竊盜。
量刑分析由此次「竊盜罪量刑分析」的研究結果顯示,有以下幾項重點,值得國人及司法當局注意:◎一般樣態一、判決書對量刑參考因素未明確交待。
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科刑時,應考慮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因素。
然而在判決書中,法官對此相關因素多含混帶過,甚至完全不曾提及的比例也非常高。
如此更令人質疑法官量刑是否有遵照刑法第57條規定,或只是憑印象量刑。
46%的判決未提及斟酌犯罪動機,51%的判決未提及斟酌犯罪目的,43%的判決未提及斟酌犯罪手段,30%的判決未提及斟酌被告犯罪後態度。
【詳報告第9-11、13頁;初步統計資料五之一、六之一、七、十三之一】。
二、法官傾向於「從輕量刑」:18%的被告被判處緩刑、66%的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
從輕量刑—有期徒刑。
我國法官傾向於「從輕量刑」,對於竊盜罪法官得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被告未被宣告緩刑,且被判處有期徒刑,有86%的被告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得說有98%的被告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2%的被告被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輕量刑—緩刑。
如被告被判處緩刑,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官應宣告二年至五年之緩刑期間,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應撤銷緩刑,恢復刑之執行。
在宣告緩刑的被告中,有54.4%的被告被宣告最低2年的緩刑期間,只有5%的被告被宣告最高5年的緩刑期間。
【詳報告第20、21頁;初步統計資料廿五之四、廿五之五】。
◎地區或法官一、在非都會地區偷竊,較易獲判緩刑。
在非都會地區犯罪,比較容易獲得緩刑判決,比例約高於都會區1.6倍。
【詳報告第23頁;附表一】。
二、中年(46歲)以上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宣告緩刑。
46歲以上的法官,判處緩刑的比例遠高於較其年輕的法官(從輕量刑)【詳報告第25頁;附圖三】。
三、女法官比較仁慈,較易從輕量刑。
如果被告被科處有期徒刑而未宣告緩刑,女法官與男法官相比,女法官比較傾向於從輕量刑。
【詳報告第24頁;附圖二】◎被告因素一、女性被告,較易獲判輕刑。
自刑罰之種類、是否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長短等各方面觀察,法官顯然對男性被告科較重之刑,對女性被告科較輕之刑。
【詳報告第26-29頁;附圖六】二、有前科者,較易獲判重刑。
對於有前科或竊盜前科者,法院會科處比較重的刑。
【詳報告第31-37頁;附圖十一】。
三、坦誠犯罪者,未必獲判輕刑。
如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未被宣告緩刑,法官不會因為被告犯罪後態度不佳、未坦誠犯罪者,而判處較重的有期徒刑。
但是,如被告犯罪後態度不佳、未坦誠犯罪者,比較難獲得緩刑判決,反之則比較容易獲得緩刑判決。
【詳報告第38、39頁;附圖十八】◎案件因素一、如檢察官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較易獲得緩刑宣告,或獲得較輕的刑罰。
同樣是竊盜罪,檢察官得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二不同方式請求法院判決。
如檢察官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較易獲得緩刑宣告、獲得較輕的刑罰。
也就是說,檢察官得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二不同方式,左右被告刑期之輕重。
【詳報告第40-43頁;附表二十四】二、既遂、未遂不影響量刑,與刑法第26條之規定相異。
依刑法26條規定,未遂犯得判處較輕之刑。
然研究發現,被告行為既遂、未遂,不會影響法官宣告緩刑、刑罰之種類、是否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輕重之決定。
【詳報告第22頁;表壹-17-】三、只偷一件東西的被告,不會比竊盜的連續犯,更容易獲得緩刑。
對於連續偷竊者,法院通常會科以較重之刑。
但不會影響法院是否為緩刑之宣告,也就是說偷一件的被告,不會比連續偷者,更容易獲得緩刑之宣告。
【詳報告第22頁;表壹-16-】◎年度一、法官越來越不願意宣告緩刑。
88、89、90年三年趨勢,法院已越來越不願意宣告緩刑。
【詳報告第50、51頁;附表卅五】二、法官越來越少判處罰金刑。
88、89、90年三年趨勢,法院已越來越少判處罰金刑,而轉為拘役或有期徒刑。
【詳報告第51頁;附表卅六、圖卅六】三、法官無越來越判處重刑或輕刑的趨勢。
88、89、90年三年趨勢,無越來越判處重刑或輕刑的趨勢。
【詳報告第22頁;表壹-19-】建議由此份研究報告結果,可知對竊盜罪量刑的輕重,可能受到法官年齡、性別、城鄉分佈等因素的影響,無疑對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即相同者給予相同待遇,不同者給予不同待遇),形成一種諷刺。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一、國家應出資委託相關學者專家從事更多的司法統計實證研究:本研究係民間出資委託學者專家所作司法統計實證研究,對於法官量刑心證有諸多革命性的發現,不論在學術或司法實務皆有極重要的價值。
司法實務有許多「黑盒子」皆應藉實證研究予以揭發,一方面得作為司法革新之參考,一方面使人民知悉司法實際狀況,惟民間之資源有限,所以建議國家應出資委託相關學者專家從事更多的司法統計實證研究。
二、設立公平量刑委員會:就竊盜罪部分,本研究發現許多值得探討之現象。
例如,法官趨於「從輕量刑」、女法官科較輕之刑、男被告獲較重之刑等等現象。
此一現象是否合於公平正義?是否應從政策或法律上予以糾正?在其他犯罪(如殺人、強盜、放火罪)是否有相同或類似之情形?凡此種種,皆待長期、持續之研究。
因此,建議在司法院下設置「公平量刑委員會」,從事長期司法量刑之實證研究,並針對研究發現建立政策、研擬法律,使法官的量刑,能逐步趨於公平合理。
三、刑事訴訟之認定犯罪事實應與科刑程序加以分離:認定犯罪事實與量刑,在我國刑事訴訟屬於同一程序。
在司法實務上,審判的全部重心與時間,幾乎全部花費在認定犯罪事實,對於量刑的部分,當事人與法院幾乎只是三言兩語帶過。
本研究發現判決書對量刑參考因素多未明確交待。
與其說法官未明確交代,不如說事實上法官可能對科刑資料並未充分掌握。
追根究底,實乃制度缺陷所致。
因此,建議仿國外立法例,將我國刑事訴訟認定犯罪事實與科刑程序應予分離,在認定犯罪事實程序中,只調查被告是否有罪之證據與事實。
在認定被告有罪後,再開量刑程序,由當事人提出科刑之資料與理由,法院才有可能科處最符合公平正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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