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 教育部主管法規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 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6年05月31日
發文字號: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60059470號函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
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
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
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
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
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
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
著作或學位論文違
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
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
,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
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
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
但被
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
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
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
,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
;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報本部依
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
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
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
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學校
認定情形,送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
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送
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
決議,停止審議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
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
(構)。
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
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
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
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
屬學校或機關(構)。
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
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
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被檢舉
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
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
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
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
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
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
交本部審議。
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
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
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
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
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未積極配合調查、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
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
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
建議等。
延伸文章資訊
- 1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處理有關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建立客觀公正之審議程序,並維護本校 ...
- 2法規內容-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 教育部主管法規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 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 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ㄧ、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據教育部頒.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 ...
- 4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 ...
- 5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 臺北市立 ...
教育部函主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