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寺廟登記證換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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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內政部修正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寺廟登記 ... 三、寺廟申請登記證換證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 ... 目前線上:1376人,瀏覽人次:6922087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寺廟登記證換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內政部修正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依地方制度法、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寺廟為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且於寺廟 登記須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變動登記換領新式寺廟登記證之寺廟。

三、寺廟申請登記證換證時,寺廟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正本( 原寺廟登記表或寺廟登記證遺失者,應連續三日刊登當地報紙公 告聲明作廢後,檢附各日整版報紙各一份憑辦)。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寺廟全貌及主祀神佛彩色照片(長六吋、寬四吋 )各一幀。

(四)最近一次經本府備查之組織或管理章程影本一份(加蓋負責人印 鑑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免附)。

(五)最近一次經本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名冊影本一份(加蓋負責人印 鑑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私人建立並管理之私建寺廟與組織或 管理章程無信徒或執事組織規定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免附)。

(六)最近一次經本府備查之寺廟財產清冊影本一份(加蓋負責人印鑑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免附)。

(七)寺廟登記概況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八)寺廟法物清冊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九)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一式五份(格式如附件四)。

(十)委託書(無委託者免附)(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其他文件。

附件一-寺廟登記證換證申請書附件二-寺廟登記概況表附件三-寺廟法物清冊附件四-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附件五-委託書 四、辦理寺廟登記證換證應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受理初 審通過後,轉陳本府辦理,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函請區公所通知轄區登記有案寺廟及寺廟負責人,自中華 民國ㄧ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檢具前點規定文件,向所轄區 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寺廟申請後,進行初審。

(三)公所初審符合規定者,於審查檢核表加蓋承辦人及主管職章,並 將所有申請文件函轉本府複審。

(四)本府複審無誤者,通知所轄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及申請寺廟至現 場會勘,經會勘確認無誤者,註銷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生效前核發 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並核發寺廟登記證、加蓋本府印信 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函送區公所。

(五)區公所接獲本府核發之寺廟登記證、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後 ,函轉寺廟收執。

五、各承辦人員及區公所執行寺廟登記證換證卓著有績效者,依下列標準 予以獎勵: (一)寺廟換證成效達該區登記寺廟家數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承辦人員 及主管予以記功二次。

(二)寺廟換證成效達該區登記寺廟家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承辦人員 及主管予以記功一次。

(三)寺廟換證成效達該區登記寺廟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承辦人員 及主管予以嘉獎二次。

(四)寺廟換證成效未達該區登記寺廟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承辦人 員及主管予以嘉獎一次。

區公所換證成效,納入年度區政考核。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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