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管理規範新規定提升運動消費環境安全 - 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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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規範新規定提升運動消費環境安全 · 日期:108年1月6日 · 發稿單位:運動設施組 · 單位聯絡人:賴亦晨 · 電話:02-87711843 ·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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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規範新規定提升運動消費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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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月6日
發稿單位:運動設施組
單位聯絡人:賴亦晨
電話:02-87711843
E-mail:[email protected]
新聞聯絡人:黃幸玉科長
電話:02-87711881
E-mail:[email protected]
為建置安全的運動環境,提升消費安全及回應游泳池業者之營運需求,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已於108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訂各場域附設的游泳池主管機關為各場域的主管機關,例如飯店附設游泳池主管機關為觀光旅遊單位等。
二、修訂游泳池及各水池總面積應配置救生員的人數。
三、游泳池業者有淡旺季或設備整修等相關考量時,恐有部分水池未開放的情形,為增加業者的經營彈性,增訂游泳池業者如能於部分未開放的水池,設置超過120公分高的隔牆或柵欄(鏤空處不得大於10公分),則可扣除該水池之面積來計算配置救生員的人數。
四、為增加消費者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保障,游泳池應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參照金管會「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規定,提高至新臺幣6,600萬元。
五、新訂單日超過100人次進入的公眾游泳池,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相關設備等,將緊急救護向前延伸到事發現場,使消費者能擁有更安全的運動環境。
六、游泳教學訓練班除依年齡分班外,增加能夠以年級或游泳能力分班,並依不同的年齡、年級或游泳能力有不同的教練學員比。
未來教練於指導兒童學習游泳時,不容易再有同一年齡的班級但游泳能力有落差的情形,可使教練更容易掌握教學情形,業者更容易安排班級,家長也可以更加放心。
體育署表示,建置安全的游泳運動消費環境一直是體育署努力的方向,游泳池管理規範於109年1月1日生效後,不僅提升了對消費者的保障,也增加了游泳池業者的經營彈性。
體育署每年均要求各縣市政府辦理游泳池查核,查核項目包含所在建築物之建管、消防、游泳池衛生、安全設施及合格救生員人數等,並將查核報告公布於體育署網站,不合格業者名單可至以下網址查詢:https://www.sa.gov.tw(「單位業務/運動設施/查核公告訊息」),建議消費者應選擇合格業者,以維護自身消費安全和權益,若發現業者未符合相關規定,可向所在縣市政府逕行檢舉,共同維護游泳運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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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090106-1-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規定(附件1)1090106-1-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規定(附件2)1090106-1-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對照表(附件2)1090106-1-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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