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施術醫師完成前款訓練滿一年後,每三年接受三十六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之繼續教育;其中心理、倫理及法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