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提供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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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法相關出版品交換服務。
(九)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諮詢服務。
四、圖書、期刊之借閱︰ (一)借還手續︰ 1.外借範圍︰以一般性圖書(含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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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提供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服務對象及出入憑證︰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員、退卸職委員、職工、警衛、委員
助理、黨團助理、國會記者等憑證件出入。
(二)政府機關人員憑證件或同意函出入。
(三)學術單位人員憑同意函出入。
(四)持有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所核發之館際閱覽證者憑證出入
。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八︰三0至十八︰00(放假日不開放)
三、服務範圍︰
(一)一般圖書閱覽外借及館際合作服務。
但對本院退卸職委員、委員
自聘助理、國會記者、政府機關及學術單位人員等,不提供外借
及館際合作服務。
(二)中外文期刊、報紙閱覽服務。
(三)參考工具書及縮影、光碟資料檢索及閱覽服務。
(四)剪報資料閱覽服務。
(五)立法資料參考諮詢服務。
(六)資訊系統檢索服務。
(七)國內外線上資料庫檢索服務。
(八)立法相關出版品交換服務。
(九)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諮詢服務。
四、圖書、期刊之借閱︰
(一)借還手續︰
1.外借範圍︰以一般性圖書(含圖書附件之磁片及光碟)及過期
期刊為限,其餘參考圖書、當期期刊、期刊合訂本、剪報、視
聽、縮影、光碟、報紙及經本院國會圖書館(以下簡稱國會圖
書館)指定之參考資料均不外借。
2.以國會圖書館發給之借書證辦理借還書手續。
3.委員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過期期刊以四冊為限,借
期五天。
4.委員公費助理、黨團助理及本院職工借書以五冊為限,借期一
個月;過期期刊以二冊為限,借期五天。
(二)續借︰
1.圖書、期刊借閱期限屆至前,借書人可持借書證或以電話逕洽
國會圖書館流通櫃台辦理續借手續,並以一次為限。
但已被預
約或已逾期之圖書、期刊,不得辦理續借。
2.圖書續借,借期以一個月為限;過期期刊續借,借期以二天為
限。
(三)預約︰
1.欲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辦理預約,每人以五冊為限。
2.借書人應於收到預約圖書到館通知單五日內辦理借書手續,逾
期未辦理者,取消其預約,並依序通知其他預約者。
(四)逾期︰
1.圖書或過期期刊逾期歸還者,自逾期日起至歸還日止,不得借
書。
並自歸還之次日起至停借期滿止,暫停其借書權利,其停
借日數按各冊逾期日數累計。
2.逾期未還,由國會圖書館以書面通知借書人限期歸還,經催還
三次仍未歸還者,應由借書人負賠償責任。
3.賠償︰
(1)計價標準︰依原資料定價之十倍計算。
(2)繳款方式︰借書人自行繳款,並由國會圖書館代辦繳款手續
。
國會圖書館簽報核准後,由本院總務處出納科自其薪資所得扣
款,並書面通知該借書人。
(五)遺失、污損︰
1.借書人遺失或污損圖書應自行購買同版本圖書向國會圖書館辦
理相關手續。
2.如該圖書、期刊已絕版或無法購得時,應比照賠償方式辦理。
3.如遺失之圖書、期刊為套書之一部者,應依套書總價賠償。
4.遺失圖書、期刊未賠償者,暫停其借書權利。
5.污損本館圖書資料等公物,除依規定賠償外,視情節得停止其
借書權利一至三個月。
五、館內閱覽及影印︰
(一)館內閱覽︰
1.個人文件及手提包等,應以證件換取置物櫃鑰匙後將其存放於
置物櫃內;離開時應繳還鑰匙,取回證件。
2.館內之圖書期刊,除已辦妥借閱手續外,均不得攜出館外。
3.期刊、報紙、剪報資料閱後請放回原處,一般圖書請置於書車
上。
4.讀者對館內之設施及圖書資料應善加愛護,如有竊取、破壞等
情事,即依法辦理。
5.館內禁止進食、睡覺、抽煙、喧嘩或集會。
6.不得以私人用品或圖書占據座位。
7.個人物品,國會圖書館不負保管之責。
(二)影印︰
1.影印資料需向服務臺購買影印卡,採自助式影印。
2.縮影、光碟資料影印或報表列印每張收費一元。
3.公務影印十張以下,應於公務影印登記簿內登記,十張以上,
須由單位主管核可。
4.影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六、館際合作閱覽及影印:
(一)本院委、職員及公費助理得向國會圖書館登記申借中華圖書資訊
館際合作協會所核發之閱覽證,至有館際合作關係之館方查閱資
料,每人每次最多借用三日,不得續借;可預約,並於期滿後歸
還。
(二)本院委、職員及公費助理得透過國會圖書館申請影印館際合作關
係館之資料,並依該館之收費標準繳費。
(三)館際合作關係館向國會圖書館申請列印及影印,收費標準如下:
1.電腦資料列印:每張二元。
2.一般書籍影印:每張二元。
3.縮影片影印:每張五元。
4.郵資:限時每件十五元。
掛號每件二十五元。
普通每件五元。
5.傳真:電話區域號碼為0二者,每張五元。
為0二以外者:每
張十元。
6.服務費:每件二十元。
七、本院委職員工、黨團助理及公費助理須將所借圖書、期刊還清後,始
可辦理離職手續。
八、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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