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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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 列印時間:111/09/0709: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營造業法 (民國108年06月19日) EN 第30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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