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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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因犯罪而受有利益),即屬正犯;而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自己犯罪意思者,則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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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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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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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3
‧最後更新:2020-05-29
案例
A男和B男各自為地區幫派大哥,兩人一直因土地界線不明而有糾紛:
某日,從外地來了一群由C男帶領的新幫派,不僅打亂地方秩序,更壓縮到A男和B男的地盤,於是A男和B男兩人暫時放下恩怨,共同殺死C男。
D男雖為A男身邊的小弟,但遲遲無法獲A男賞識,且時常遭A男怒罵,因此D男私下會見B男,表示A男與B男的女友有特殊親密關係,慫恿B男盡快殺死A男,B男於隔日親自殺死A男。
A男因家世不錯而常常「炫富」,B男心生妒忌,得知A男將於3日後出國,便買通A男的手下E男,要求E男協助自己偷竊。
偷竊當日,E男故意將A男家門鑰匙遺落在大門口,B男則於約定好的時間拿取鑰匙並進入行竊,得手數件珠寶與不少現金。
本文
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正犯」和「共犯」。
(見圖1)
圖1 正犯與共犯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正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
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1]」,意義完全不同。
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2]。
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
共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
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
案例說明:在案例二中,雖然B男原本沒有想要殺A男,是因為D男在一旁搧風點火,但事實上B男的確殺死A男,因此B男還是構成殺人罪[3]的「單獨正犯」。
不過立法者認為,D男的慫恿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危險,這種行為跟實行犯罪一樣都應受處罰,因此訂定刑法第29條[4]的「教唆犯」,讓D男和B男一起負起殺人責任。
而在案例三中,B男自己完成偷竊行為,屬於竊盜罪[5]的「單獨正犯」。
雖然E男沒有一起行竊、也沒有慫恿B男,不過立法者認為,E男故意將鑰匙遺留在大門口的行為,幫助B男順利潛入A男家中,也對犯罪行為有貢獻,因此訂定刑法第30條[6]的「幫助犯」,讓E男和B男一起負起竊盜責任,但因為幫助犯的危險比教唆犯輕微(一個是讓犯罪行為從無到有,一個是順水推舟讓犯罪行為比較順利),因此對幫助犯的處罰也比較輕微(刑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判決:「刑法之幫助犯(從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之人;即他人已決意犯罪,如以犯罪意思助成其犯罪之實現,或予以物質上之助力,或予以精神上之助力者皆是;幫助行為之性質,為援助或便利他人犯罪,俾易完成,於此,幫助犯除須認識正犯已具實施犯罪之故意外,且須認識自己之行為係在幫助正犯犯罪,更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因自己之幫助可以助成其結果而決定幫助之故意;又幫助犯以加功於他人之犯罪,以利其實行為特質,其有別於教唆犯者,乃幫助犯並非為他人創造犯意,而係於他人已決意犯罪之後,予以助力,至其幫助行為係事前幫助或事中幫助則非所問;又其中之事前幫助,即事前從犯,係指於正犯決意犯罪之後,實施犯罪之前予以幫助而言,此與對於尚未決意犯罪之人而為唆使其產生犯罪之決意,或使具不確定犯意之人堅定其犯罪之決意,以促成其為犯罪行為之教唆犯迥然不同;復按幫助犯幫助行為之方式,固無限制,包括積極之作為及消極之不作為,其中消極之不作為,必須在法律上有防止他人為犯罪行為之義務,竟違反防止義務,能防止而故意不予防止,以助成他人犯罪結果之發生,始負不作為幫助犯刑責,若於他人實施犯罪之際,袖手旁觀,單純以消極態度不予阻止,並無便利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即不能遽論以幫助犯。
」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條:「
I、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II、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條:「
I、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II、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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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4310(一般會員)
2020-07-1912:40:39
今天的狀況是A要詐騙,B是個廣告曝光的平台,A透過B投放詐騙廣告,而一開始B不之情,就直接協助A投放廣告,但如果事後有人提出證據檢舉告訴B:「A正透過你們的平台投放詐騙廣告。
」這樣B也就是知情者了,卻繼續協助投放廣告,而之後A如果被逮捕起訴,B根據幫助犯的定義會被認定為幫助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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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0-12-1111:39:12
您好:
幫助犯的構成必須符合2個要件:【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雙重的)幫助故意】。
依提問所示,A為了詐騙而於B的網站投放廣告,B在「知情」之後「仍協助」投放。
這樣看來,B不只有「幫助A的故意」也有「想讓A成功詐騙的故意(也就是讓詐欺罪既遂的故意)」(因為如果沒有想讓A成功詐騙的故意,就不會讓A繼續投放廣告了)所以,B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幫助犯。
關於幫助犯的介紹可以參考本站文章《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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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9330(一般會員)
2021-11-0722:41:36
想問一個問題
明知朋友已經犯法並與自己分享其結果(妨害秘密罪)
但自己並沒有加以阻止而放任他繼續犯法
這樣算是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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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11-0910:32:55
LU0009330,您好:
依您所述,於犯罪行為人完成犯罪後始共享犯罪成果的情形
事前若無教唆或幫助等行為,原則上即不成立共犯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
節錄判決內容如下:
「......對話紀錄係由陳OO於未經廖OO同意下......私自操作廖OO座位電腦拍攝取得,並將之交付蕭OO......是本件之關鍵即在於蕭OO就陳OO竊錄行為為單純事先知情?事後方之情取得?或為蕭OO事前指使?......雖蕭OO確實持有陳OO竊錄之系爭對話紀錄,惟依公訴人所舉出之證據,尚存有合理懷疑,無從令本院確信蕭OO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應為蕭OO無罪之諭知。
」(換句話說,除非可以證明蕭OO有教唆或幫助行為,否則無法論以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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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2-1323:31:35
想請問一下,可能知道是犯法但可能是消費糾紛,沒有參與會被視為共犯嗎?又可以說知情但沒參與會被視為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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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2-1420:44:29
您好:
消費糾紛屬於民事範疇,但本文所討論的正犯、共犯,則是用來指稱刑事法中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二者並無關聯。
教唆犯
,幫助犯
,單獨正犯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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