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以免受罰 - 彰化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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襪類商品係屬一般商品,其產品標示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用於人體可達到 ... 腿部血液貯積之用途(b)一般醫療用途,則為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定義之醫療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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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以免受罰
目前國內織襪業者為求強化產業競爭力,以期與東南亞及大陸製品有所區別,紛紛開發功能性纖維來研發設計各項具機能性的產品,惟其原本為一般商品,列屬服飾標示基本規範,若因產品標示涉及所謂「療效」或「誇大不實」之用語,將會因違反藥事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罰。
襪類商品係屬一般商品,其產品標示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用於人體可達到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
若其產品功能有(a)防止腿部血液貯積之用途(b)一般醫療用途,則為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定義之醫療器材,品項代碼J.5780醫用輔助襪,應依藥事法之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物許可證始得製造,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始能販售,其刊登廣告亦應事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如宣稱之效能非針對人體,則非屬醫療效能,惟應提供客觀之科學驗證或醫學學理暨臨床試驗依據等相關事證資料證明其宣稱之效果,否則將涉及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局長呼籲:1、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如經查獲,將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如經查獲,將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3、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另外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查藥事法對於違規廣告罰則,並無緩衝或過渡之規定,業者對販售之一般商品,其標示或廣告刊登詞句是否涉及療效,其相關疑義,可向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或本縣衛生局詢問,或逕至行政院衛生署資訊網站:http://www.doh.gov.tw查詢。
彰化縣衛生局藥政課諮詢電話:04-7118885、或7115141轉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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