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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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111年01月19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十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八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七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六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九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四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二股辦事。

  十二、北投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大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中北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五、萬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南港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七、文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中南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九、士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二十、內湖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第 五 條  營所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稅務代理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及記帳士法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 六 條  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查核、督導及管制。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收件、查核及徵收。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七 條  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行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第 九 條  綜合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

  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七、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徵收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六、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各項課稅資料之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徵收及稅務資訊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第十六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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