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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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明確而妥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 ... 目前線上:599人,瀏覽人次:67350298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明確而妥 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下稱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 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二、各級教評會之組織及功能應有明確之區隔,並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

三、為確保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之客觀、公正,使其作成之決定,能獲普 遍之公信,教評會委員應有基本條件之限制,儘可能以高等級之教師 擔任,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必要時得借重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教評 會委員參與審查,並應訂定教評會委員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

四、教評會之組成,因職務關係而擔任之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以符合 民主參與之原則。

五、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學校並應就各該 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

六、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遴聘 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

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學校應為明確規範,並對於審查人身分保 密,以維護審查公正性。

七、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 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 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 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

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 ,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第五點所訂基準為綜合評量後, 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

九、教評會對於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 存。

十、教評會對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 面告知送審人,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十一、各校應建立申訴救濟制度,送審人對教評會所為決定不服時,得先 循校內救濟方法請求救濟;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出再申訴、訴願 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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