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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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部依據本原則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資訊,並供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劃,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力。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 ... 目前線上:737人,瀏覽人次:69216252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為利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度假打工、從事志工服務、 求學及旅遊等之國人能及時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特訂定本原則。

二、外交部依據本原則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資訊 ,並供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劃,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 力。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警示,請參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之 資訊。

三、國外旅遊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如下: ┌──────┬────┬──────────────┐ │警示等級顏色│警示意涵│警示等級參考情況│ │(程度)│││ ├──────┼────┼──────────────┤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如:部分地區治安不佳、搶劫、│ │(輕)││偷竊、罷工事件多、水、電、交│ │││通或通訊不便、環境衛生及健康│ │││條件不良、潛在恐怖份子威脅區│ │││域等,可能些微影響人身健康及│ │││安全者,宜注意身邊安全,做好│ │││正常安全預防措施。

│ ├──────┼────┼──────────────┤ │黃色警示│特別注意│如:政局不穩、治安不佳、搶劫│ │(低)│旅遊安全│、偷竊、罷工事件頻傳、突發性│ ││並檢討應│之缺糧、乾旱、缺水、缺電、交│ ││否前往│通或通訊不便、環境衛生及健康│ │││條件惡化、恐怖份子可能威脅區│ │││域等,可能影響人身健康及安全│ │││者,宜高度警覺特別注意旅遊安│ │││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 ├──────┼────┼──────────────┤ │橙色警示│避免非必│如:發生政變、政局極度不穩、│ │(中)│要旅行│暴力武裝區域持續擴大者、搶劫│ │││、偷竊或槍殺事件持續增加者、│ │││難(饑)民人數持續增加者、示│ │││威遊行頻繁、可靠資訊顯示恐怖│ │││份子指定行動區域、環境衛生及│ │││健康條件嚴重惡化有爆發區域性│ │││嚴重傳染性疾病之虞、突發重大│ │││天災事件等,足以影響人身安全│ │││與旅遊便利者,應避免非必要旅│ │││行。

│ ├──────┼────┼──────────────┤ │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如:嚴重暴動、進入戰爭或內戰│ │(高)│,宜儘速│狀態、已爆發戰爭內戰者、旅遊│ ││離境│國已宣布採行國土安全措施及其│ │││他各國已進行撤僑行動者、核子│ │││事故、工業事故、環境衛生及健│ │││康條件嚴重惡化且有爆發大規模│ │││嚴重傳染性疾病之虞、恐怖份子│ │││活動區域或有恐怖份子嚴重威脅│ │││事件等,嚴重影響人身安全與旅│ │││遊便利者。

│ └──────┴────┴──────────────┘ (二)當表列警示等級參考情況已改變或不存在時,得隨時變更或解除 之。

(三)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發布之資訊。

四、國外旅遊一般警示發布時機及方式: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發布時機及方式如下: ┌──────┬────┬──────────────┐ │警示等級│發布時機│發布方式│ ├──────┼────┼──────────────┤ │灰色警示│每月或視│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 ││情況隨時│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

│ ││更新││ ├──────┼────┼──────────────┤ │黃色警示│每月或視│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 ││情況隨時│訊網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

│ ││更新││ ├──────┼────┼──────────────┤ │橙色警示│情況確認│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 ││後立即發│訊網並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及媒│ ││布│體;倘屬跨部會情況,則於聯繫│ │││相關部會後發布。

│ ├──────┼────┼──────────────┤ │紅色警示│情況確認│刊登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 ││後立即發│訊網並以其他方式通知大眾及媒│ ││布│體;倘屬跨部會情況,則於聯繫│ │││相關部會後發布。

必要時得立即│ │││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國家整體因│ │││應措施及協助方式。

│ └──────┴────┴──────────────┘ (二)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發布時機與方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發布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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