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JSP 'showBusiness.jsp' starting page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說明. 一、申請時機. 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說明 一、申請時機 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完成備查,變更時亦同。

備查網址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