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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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英語:Substitute Military Service、Alternative civilian service)是中華民國《兵役法》中所規定的服役方式之一,其服役期間於政府或公共機關(構)中 ... 替代役(中華民國)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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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英語:SubstituteMilitaryService、Alternativecivilianservice)是中華民國《兵役法》中所規定的服役方式之一,其服役期間於政府或公共機關(構)中服務,並以內政部役政署為主管機關。

同時,替代現役役男不具備現役軍人身分(無軍人身份證)、不受軍事審判、不屬國防部管轄屬於內政部管轄,但仍可享有部分軍人福利,例如軍警票、國軍英雄館住宿優惠等;而其退役後身分為替代役備役,須接受主管機關召集服勤,首次召集於2013年7月12日在臺中市實施[1]。

替代役構想源自於早實行於歐洲國家的社會役,於2000年1月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及《兵役法》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

在此之前,國防部曾與內政部協調,擬定修憲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以其他方式服役」[2],但最終改為將替代役制度納入《兵役法》實施。

2018年起,1993年以前出生之役男全面轉服替代役[3] 目次 1歷史 1.1歷年缺額 2詳細內容 2.1服役資格 2.2服役役種 2.3服役役期 2.4薪資 2.4.1一般替代役 2.4.2研發替代役 2.4.3產業訓儲替代役 3訓練 3.1軍事基礎訓練 3.2訓練編制 3.3訓練內容 3.4役別徵選 3.5替代役之歌(軍歌)比賽 3.6替代役四大信念 4服勤 4.1一般替代役 4.2研發替代役 4.3產業訓儲替代役 5管理幹部 5.1訓練 5.2薪俸和員額 6兵役制度演變 6.1現行制度 6.22011年實施募兵制 6.32013年改為替代役 6.42018年 7知名役男 8爭議事件 9社會觀感 10相關著作 11參考資料 12外部連結 歷史編輯 2000年 1月,完成《兵役法》修正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

8月,首次徵集替代役。

2014年 4月,首度辦理抽籤。

歷年缺額編輯 2012年前未公告 2013年:公告15,000名役男名額,但有18,000人申請。

2014年:公告兩萬個一般替代役男名額(含新北市7,000人、臺中市5,000人、台北市5,000人、其他縣市3,000人),但有逾40,000人申請。

2015年:一般替代役6200名、專長替代役2736名、研發替代役9397名,用人單位包括半導體、光電、資訊及電子等各類民間產業及公部門共769家[4]。

內政部公告研發替代役有777家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包括半導體、光電、資訊及電子等各類產業,需求員額數達到9,081人[5]。

詳細內容編輯  替代役識別標誌。

替代役識別標誌意涵: 圖中間以頭戴兵帽,面露微笑之圖樣為主體,代表著快樂的替代役。

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環,上下不同方向的弧形箭頭,意指役男同是履行兵役義務,有選擇替代役以服務國家社會的機會。

箭頭為橙、綠兩種顏色,綠色代表平和明亮,橙色代表充滿活力,象徵替代役為兵役注入一股新的力量與朝氣。

藉由替代役徽章,傳達替代役服務社會人群之精神。

服役資格編輯 體位因素(經徵兵檢查,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 專長資格申請、志工資格申請 家庭因素[6] 宗教因素(如耶和華見證人信徒) 一般資格申請(常備役體位得依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服役役種編輯 參見: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經徵兵檢查,體位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每年分上下年度申請,依照目前法規命令役期比替代役體位多兩個月。

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採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者,不分體位均可申請,除體位因素外,其餘皆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產業訓儲替代役:具國內大專以上之學歷者,不分體位均可申請。

服役役期編輯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1年。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1年。

常備役體位以專長申請服替代役者:1年15天。

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不分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1年15天。

1994年1月1日後出生之役男為替代役體位者:12日補充兵役。

1994年1月1日後出生之役男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4個月。

1994年1月1日後出生之役男常備役體位以專長申請服替代役者:6個月(國外服勤者為10個月)。

研發替代役:役期為三年。

分為第1階段,2週的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第2階段,約為11個月;第3階段,役期約2年,1994年1月1日後出生之役期縮短到18個月。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期為三年。

分為第1階段,2週的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第2階段,約為11個月;第3階段,役期約2年。

2018年取消徵召。

薪資編輯 替代役薪資原則上比照國軍義務役相同等級標準敘薪,另有管理幹部加給、地域加給、主副食費、交通費及年終獎金等其他津貼或費用。

一般替代役編輯 申請原因包含專長、家因、宗教等因素 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6個月當月末日止,依規定每月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薪給6,255元。

自服役滿6個月之次月起,依規定每月比照國軍義務役一等兵薪給6,830元。

伙食費:若服勤單位開伙:3,210元,且直接匯入服勤單位;若不開伙,則係4,200元。

研發替代役編輯 申請資格及辦法 :有碩博士學位者經國家審核資格通過後,需自行向有研發役職缺公司應徵進行面試。

服役第一階段(含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依國軍義務役二等兵薪給給薪,另給主副食費、交通津貼、住宿津貼等。

服役第二階段(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後至體位替代役應服役期期滿為止):碩士學歷者比照下士薪給給薪,博士學歷者依少尉薪給給薪;另給主副食費、交通津貼、住宿津貼等合計碩士學歷每月支薪23,259元,博士學歷每月支薪28,314元。

服役第三階段(扣除前二階段後所餘役期):其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017年8月7日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役政署提出「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研發替代役名額逐年減少,預計最快2021年研發替代役將走入歷史。

產業訓儲替代役編輯 服役第一階段:(含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依國軍義務役二等兵薪給給薪,另給主副食費、交通津貼、住宿津貼等。

服役第二階段(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後至體位替代役應服役期期滿為止):副學士或學士學歷者比照上兵薪給給薪,碩士學歷者比照下士薪給給薪,博士學歷者依少尉薪給給薪;另給主副食費、交通津貼、住宿津貼等合計副學士或學士學歷每月支薪19,469元,碩士學歷每月支薪23,259元,博士學歷每月支薪28,314元。

服役第三階段(扣除前二階段後所餘役期):其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訓練編輯 第一階段軍事訓練:訓練時間分為上半年和下半年,全國役男除宗教因素申請者外均在台中市烏日成功嶺的替代役訓練班進行基礎訓練。

第二階段專長訓練:依照役別到專業訓練單位進行訓練。

第三階段分發單位:依照最後抽籤得到的單位別進行分發,一併交由管理人管理。

軍事基礎訓練編輯  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班本部。

 訓練班持凳行進的替代役役男。

替代役受訓,是指先在成功嶺由中華民國陸軍(1~22梯)/替代役訓練班(23梯至今)教導,以期受訓者能適應剩餘役期的歲月時光。

訓練時間:替代役男除宗教因素申請者外,徵集後均須於台中成功嶺營區接受14天[7]之軍事基礎訓練。

第65梯以前:軍事訓練期間為一個月,其中包含訓期間懇親假1天、休假2天,結訓後探親假3天。

第66梯至第120梯:訓期縮短為3週,包含中間休假2天、結訓後探親假3天。

第121梯至130梯:訓期為18天,訓練期間不休假,結訓後探親假縮短為2天。

第131梯至135梯:訓期恢復跟第66~120梯一樣為3週,包含中間休假2天、結訓後探親假3天。

第136梯至146梯:訓期縮短為16天,訓練期間不休假,結訓後探親假2天,收假後分發撥交,受訓期間未休假天數4天至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補休假。

第147梯至150梯:訓期恢復和第131~135梯相同為3週,包含中間休假2天、結訓後探親假3天。

第151梯至166梯:訓期縮短為16天,訓練期間不休假,結訓後探親假2天,收假後分發撥交,受訓期間未休假天數4天至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補休假。

第167梯至173梯:訓期仍維持為16天,訓練期間不休假,結訓後探親假4天,收假後分發撥交(除家庭因素的公共行政役,延後三天臨時在成功嶺暫時管理,三天後才撥交)。

第174梯至208梯:訓期縮短為12天,訓練期間不休假,收假後分發撥交,受訓期間未休假天數2天(第208梯為3天)至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於服役期間屆滿前完成補休假。

第209梯起:訓期原本恢復為18天,惟211梯次起配合防疫要求採滾動調整訓期維持15天為原則,213梯至219梯星期一入營,2週後星期一結訓撥交,訓練期間不休假,受訓期間未休假天數至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補休假。

訓練編制編輯 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部隊編制,採「大隊>中隊>區隊>分隊」之編排,大小相當於國軍之營、連、排、班;大隊以上由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為最高指導機構。

新進役男依其戶籍地分派至各中隊,再由各中隊進行分隊編組。

每個中隊均有中隊長、副中隊長各一名,以及幹部級職區隊長和分隊長及列編數名勤務役男,其中中隊長、副中隊長以上由軍職人員擔任,之下的區隊長/分隊長則由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擔任,列編之勤務役男由幹訓期間轉調實習勤務或各梯次受訓一般替代役男擔任勤務一職。

訓練內容編輯 軍事訓練內容包括基礎體能訓練(3000公尺越野、運動課程),基本教練,及各式講座(服務性質、急救課程、防身擒拿術及替代役權利義務等)。

訓練期末實施3000公尺跑走鑑測、基本教練鑑測及筆試期末測驗,其成績將作為基礎訓練成績,併入分發服勤單位之總成績計算中。

自第209梯次起,受訓期間配置40小時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課程,協助受訓役男取得EMT1證書,培育受訓役男具備緊急救護技能。

役別徵選編輯 訓練期間會進行役別甄選程序,選定未來服役役別,其後按照役別種類,於軍事基礎訓練結訓後,再由各需用機關於其指定地點進行一至十二週不等的專業訓練。

替代役之歌(軍歌)比賽編輯 軍事訓練期間會以中隊為單位,舉行「替代役之歌」比賽(第68梯前為軍歌比賽),性質類似軍歌比賽,惟改唱「替代役之歌」,並加入團隊創意表演。

經評選第一名之中隊,全中隊給予榮譽假4小時;二三名之中隊,全中隊給予榮譽假2小時。

替代役四大信念編輯 愛心(Love):服一般兵役是盡忠,服替代役是盡愛,應帶著愛心來服務人群,發揮潛力改善社會風氣。

服務(Service):替代役役男以志工精神為楷模,其精髓在服務,服務的五大要訣是「主動、禮貌、迅速、經濟與創新」。

責任(Responsibility):替代役役男需有責任感才有尊嚴與踏實,並進而達到「犧牲享受,享受犧牲」的境界。

紀律(Discipline):替代役役男應有嚴明的紀律以及個人的自我要求砥礪。

服勤編輯  專長訓練階段的替代役役男 替代役自成功嶺受訓之後,展開分發到各用人單位(俗稱:下單位),又可區分為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編輯 一般替代役可分為十五個役別:警察役(分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矯正署、交通部管轄)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消防役(內政部消防署管轄)需具備EMT-1或以上資格者,擔任地方消防局救災及救護、病患救助等輔助性勤務、備勤、支援處理緊急事故。

同時協助其他消防勤務、公益服務及臨時指派之輔助性行政工作[8]。

社會役(分屬衛生福利部、勞動部、退輔會管轄)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環保役(分屬環保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管轄)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築物偵檢、建築管理、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集水區保育、地質調查、協助氣象觀測等相關輔助勤務。

醫療役(衛生福利部管轄)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農業服務役(含農業和漁業,農委會管轄)擔任漁業、植物、森林、土壤與農業等資源調查、森林遊樂區導覽服務、農業建設、農業試驗檢測、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山坡地與動植物保育養護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等農業相關輔助性勤務。

教育服務役(分屬教育部、僑委會管轄)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海外僑校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司法行政役(司法院或法務部管轄) 文化服務役(分屬文化部、故宮博物院管轄) 經濟安全役(經濟部管轄) 土地測量役(內政部或財政部管轄) 公共行政役(內政部役政署管轄)擔任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等輔助性勤務;替代役基礎軍事訓練專業訓練及輔導教育等訓練管理工作(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或勤務役男) 外交役(教育部和外交部共同管轄) 體育役(教育部體育署管轄)主要是協助中華代表隊於各種大小國際賽事支援,以及場地清理維護。

類似國軍的各個軍種的體育代表隊。

通常遇到各種國際賽事,體育役男是必須徵召的。

徵選條件非常嚴格:五年內於國際賽事奪牌者、三年內國內賽事奪牌者、在校其間代表中華隊於各種賽事爭光者等嚴苛之條件,如此嚴格的條件只有教育服務役中的專長役(英語專長、中小學教育專長、心理輔導專長)可以比擬。

如果於服役期間奪下重點國際賽(奧運、世界運動會、亞運、各項錦標賽等)之金銀牌者,除可抵消役期數日外,另給予與國手等級的獎金(如國光獎金)。

觀光服務役(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管轄) 警校畢業生:自2007年7月的梯次(51梯)開始,正式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加入替代役的行列。

舉凡達到兵役年齡且未服兵役之警校畢業生,須於台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進行訓練(受訓時間同替代役),受訓21天後,取得替代役備役身份,如服務未滿規定年限,需補服役期。

自107年4月25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後,一般替代役之役別修正為: 警察役:(分屬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矯正署、交通部管轄)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消防役:(內政部消防署管轄)擔任防災、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社會役:(分屬衛生福利部、勞動部、退輔會管轄)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環保役:(分屬環保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管轄)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築物偵檢、建築管理、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集水區保育、地質調查、協助氣象觀測等相關輔助勤務。

醫療役:(衛生福利部管轄)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關輔助勤務。

教育服務役:(分屬教育部、僑委會管轄)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農業服務役:(含農業和漁業,農委會管轄)擔任漁業、植物、森林、土壤與農業等資源調查、森林遊樂區導覽服務、農業建設、農業試驗檢測、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山坡地與動植物保育養護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等農業相關輔助性勤務。

原住民族部落役:(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擔任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保存發展、部落經濟產業發展、部落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服務、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發展、原住民族文化(物)館營運管理及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等輔助性勤務。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其勤務由需用機關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警校畢業生:自2007年7月的梯次(51梯)開始,正式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加入替代役的行列。

舉凡達到兵役年齡且未服兵役之警校畢業生,須於台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進行訓練(受訓時間同替代役),受訓21天後,取得替代役備役身份,如服務未滿規定年限,需補服役期。

研發替代役編輯 主條目:研發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研發役)是中華民國兵役制度中替代役的一種,開始於2008年,以內政部役政署為主管機關。

用來取代之前國防部辦理的國防役,目的則由原先國防役為了武力研發增強國家安全為主,研發役取代後除了原先武力研發外,更擴展至民間企業,以國內碩博士高知識份子為國內企業提升競爭力而帶動整體國家經濟。

產業訓儲替代役編輯 主條目:產業訓儲替代役 2015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將於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明定大專以上學歷的役男即可申請,2017年10月1日因應2018年全募兵制實行,役政署經行政院核定,2018年起停辦產業訓儲替代役。

管理幹部編輯 訓練編輯 一般服勤處所管理幹部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 替代役訓練班之管理幹部訓練,由替代役訓練班所屬之幹訓中隊,在近兩週中進行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受訓後掛階為分隊長並撥交至各一般中隊,擔任替代役基礎訓練的訓練和管理工作。

受訓期間未達合格標準則轉調勤務役男,協助替代役訓練班環境整潔、交管安全、各項勤務執行等工作。薪俸和員額編輯 薪俸 一般服勤處所管理幹部:依規定每月比照國軍義務役下士班長(領導加給)薪給13,150元。

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薪給給薪;區隊長則比照國軍義務役少尉排長(領導加給)薪給每月19,635元。

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但替代役訓練班所需管理幹部之員額不在此限。

兵役制度演變編輯 現行制度編輯 現行制度是義務役、志願役與替代役三役並行制。

2011年實施募兵制編輯 2011年,國防部宣佈停止義務役兵役制度(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

稱:1994年(民國83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出生的男性只需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為了確保兵役公平性,防止部分役男以延長修業、重考、轉學及報考研究所等方式蓄意逃避2013年最後一年徵兵,國防部與內政部已經達成共識,1994年前出生的男性即使2013年以後完成大學學業仍必須服一年的替代役[9]。

現行制度是義務役、志願軍士官役與替代役並行制。

2013年改為替代役編輯 2013年,因募兵情況不理想,中華民國兵役制度將由徵兵制改為過渡時期替代役,再行全募兵制延後2年上路。

現行制度是募兵制、義務役、志願軍士官役與替代役並行制。

2018年編輯 2018年1月1日前,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役男若屬常備役體位,仍要入營服役,影響人數約6萬人。

預定制度募兵制、志願軍士官役、軍事訓練役並行制。

知名役男編輯 連加恩(001梯),第一屆外交替代役,到西非布吉納法索服役,在當地蓋孤兒院、發起用垃圾換舊衣,因而成為「外交睦誼獎章」最年輕得主,並獲頒布國的「騎士勳章」。

[10]爭議事件編輯 2011年6月9日,宗教因素(耶和華見證人,社會役第84梯)役男楊進勝,因不滿服勤之同單位方姓役男不願代為購買行動電話預付卡、以及在路上相遇離開時未打招呼,當街將方男脖子及手臂掐傷瘀青,而被控傷害罪。

[11] 2012年2月16日,高雄民眾李先生到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洽公,發現6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南部辦公室一名替代役男在執勤時間斜躺在櫃檯後方座椅睡覺,而向台灣蘋果日報報料。

[12] 2012年3月23日(事件報導日期),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擔任幹部的替代役資深老兵要求菜鳥新兵熟記單位分機、公務員職掌等資料,抽背失敗就禁假、罰寫、買宵夜。

[13] 2012年4月24日,替代役男陳俊銘於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醫療中隊服役期間離奇身亡的案件,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李忠敬一句「我就是說瞎話,妳也要讓我說完」刺傷家屬情緒。

(另見陳俊銘事件) 2015年6月18日(事件報導日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梓官分隊半夜正在睡覺的陳姓替代役男被休假回到隊上的57歲李姓消防員講話吵醒,陳男要李男「小聲點」,引發李男不滿、當場說要教訓陳男。

[14] 2019年4月5日(事件報導日期),張姓替代役男指控在內政部役政署服役期間,遭一名張姓女技工言語霸凌,甚至被推下樓梯,造成腦震盪。

[15] 2019年10月15日(事件報導日期),林柏昇(KID)因在服勤單位南投替代役中心辦公室裸露下體騎在同袍身上,照片遭到流出,因而上了版面。

役政署副署長沈哲芳原表示:「在辦公室裸下體,在所難免。

」今則態度丕變,強調會將KID列為案例教育,加強役男法紀觀念宣導,並取消其績優役男資格,希望能亡羊補牢。

[16]社會觀感編輯 由於替代役非軍人,多數人的印象為體格不健全、逃避軍事操練與性向異常等等負面印象,造成了歧視。

多數人認為,當兵、服兵役、從軍與軍旅生涯等名詞,非替代役專用,如現役或退役替代役使用,會給人歧視。

退役替代役遭覬視的新聞(2017年12月24日的臺灣東森新聞報導):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dkMb5pmvj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相關著作編輯 《當個不一樣的兵:替代役通關實務》,洪錦成,永然文化,2002年1月出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57-485-117-6 《雪山盟:國家公園替代役傳奇》,楊政峯,自版,2013年1月出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4182558 《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內政部役政署,2005年出版,語言:繁體中文 《爽兵報到:替代役男教戰手冊》,李中,麥田出版,2004年8月24出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867413208參考資料編輯 ^台中市府舉辦全國首場替代役備役召集.NOWnews今日新聞網.2013-07-12[2013-07-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16).  ^縮短役期應兼顧合憲、合法及公平性.立法委員黃爾璇.1999-06-24[2012-01-12].(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08-25).  ^內政部役政署.[2017-10-3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31).  ^公告民國104年(第2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內政部役政署,2015年3月19日 ^內政部:明年研發替代役申請已開跑-政治-自由時報電子報.[2016-01-2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13).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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