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話|個人法益|財產法益(恐嚇及擄人勒贖等罪章) - 方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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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成立,須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原因是出自行為人之恐嚇,才會成立本罪;倘被害人交付財物係由於情感等其他因素,行為人之行為只能成立 ... 取消|第42話|個人法益|財產法益(恐嚇及擄人勒贖等罪章)法律新幹線追蹤|第42話|個人法益|財產法益(恐嚇及擄人勒贖等罪章)法律新幹線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追蹤2021-10-01|閱讀時間約13分鐘你已經試閱了0篇Premium文章了想探索更多的精彩內容? 邀請你快加入體驗!本篇內容為付費限定!以行動支持這位作者吧!本文收錄在以下專題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追蹤專題每當發生社會重大案件,在新聞下頭肯定會看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很多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該怎麼適用、解讀、量刑等,大都憑著自己的正義感及憐憫受害者的心態去評論案件。

其實在認識刑法後,會發現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是相當嚴謹的,並不是一句「被告應該被判死刑」就可以帶過,法治國家的社會互動是靠理性而非感性!閱讀全文與本專題所有內容閱讀全文與本專題所有內容付費閱讀2刑法分則恐嚇擄人勒贖贓物毀棄損壞贊助支持創作者,成為他繼續創作的動力吧!贊助上一篇|第41話|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下一篇|第43話|社會法益|公共危險罪章(上)|放火及決水罪作者介紹我們是由一群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團隊,我們從2018年開始在Facebook上經營法普的粉絲專頁,以一篇又一篇的文章教給大眾各種時事新聞中的法律知識!而我們也開始以白話的方式介紹法律的基礎理論,讓大眾可以輕易地透過訂閱我們的法學知識文章,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正確的法律概念!查看作者本文發佈於每當發生社會重大案件,在新聞下頭肯定會看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很多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該怎麼適用、解讀、量刑等,大都憑著自己的正義感及憐憫受害者的心態去評論案件。

其實在認識刑法後,會發現其背後的理論基礎是相當嚴謹的,並不是一句「被告應該被判死刑」就可以帶過,法治國家的社會互動是靠理性而非感性!付費閱讀如果要發表留言,請先登入或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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