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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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 國名. 博士. (助理教授). 碩士. (講師) ; 美國. Doctor. Master ; 澳洲. Doctorat. Master.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審字第八六○八三二八九號 壹、適用對象 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均須辦理查證認定作業。

貳、教師送審應繳交證件如左:(繳交學校人事室) 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報部)。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一份。

個人入出境紀錄(必要時由學校統一作業)。

必須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畢業學校簡介或其他資料)。

繳交右列證件影本時,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核對人職章。

參、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 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審查認定是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

學校人事單位及所、系、科,就送審者之資料或國外學歷查證資料加以認定,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或學位。

畢業學校需為其所在地該國政府有關權責機關立案或專業團體認可者。

入學資格需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修業期限需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位者,至少需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兩個學期(Semester)或三個學季(Quarter)(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Summer Session不列入計算修業時間)。

博士學位須修滿四個學期或六個學季,碩、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須修滿六個學期或九個學季。

所修課程學分需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

如部份科目學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以不超過三分之一學分為限(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惟在國外修業期限仍需符合前項規定。

有關部分特殊學位之認定如美國之M.D.及J.D.學位、日本論文博士、國外之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國外大學校院宗教學位、德國及相同系統國家之Doktorsder Medizin學歷、俄國之Kandidat Nauk學位、西班牙之Licenciatura學位、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各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詳附錄) 國外學歷查證原則 凡持左列學位,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本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且證件依外交部駐外管處文件證明辦法規定完成驗證程序、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記錄相符者,得由用人學校就送審者資料依前項認定原則,直接加以審核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再辦理查證。

國 名 博  士 (助理教授) 碩  士 (講師) 國 名 博  士 (助理教授) 碩  士 (講師) 美 國 Doctor Master 西班牙 Doctor   澳洲 Doctorat Master 韓國 博士 碩士 (註:德國專科學院頒授之Diplom文憑不採認具碩士學位) 除前項規定國家、地區之學歷外,其餘國外學歷均需依規定辦理查證。

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

查證步驟 查證項目 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

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

修習課程學分。

該畢業學校為其所在地該國政府有關權責機關立案或專業團體(如美國教育評審會)認可情形 其他必要之查證事項。

查證作業 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

(修訂中) 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得由人事室及所、系、科協同辦理。

查證時,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及當事人授權書逕函駐外單位或國外學校依查證項目逐項查證。

檢具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外僑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明其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以了解實際就讀情形。

查證公文格式如附件:(含入出境公文格式)供參考。

各校需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者,一律以公式公文為準,並副知送審者。

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若逾時未見復者,應主動再函催查。

肆、冊報 國外學歷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報部,其報部之程序與檢附之文件規定如下: 依照查證原則第一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其送審資料與國內學位相同,僅需檢送履歷表,其他資料留校存檔備查。

若學歷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教育部函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後,併同相關資料報部審查。

依照查證原則第二、三項之國外學歷送審者仍需將相關查證資料報部,由本部依其專業學術水準加以審查認定。

伍、教師證書年資起算 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若於聘期開始前,各校系、科教評會會議(或科務會議)審查教師資格之同時並函駐外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而未能於聘期三個月內報部者,得專案報部備查,俟查證完成後,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起計年月。

報部備查時須檢附學歷查證函及系、科教評會會議紀錄。

陸、國外學歷資料保留與責任 有關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之各項查證認定資料,學校均需存檔保留以供查察。

各項資料經認定或查證後如發現有證件偽造或資料填寫不實情事者,除不予審核資格外,必要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若取得證書後經查證件有偽造或資料不實者,證書將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

若當事人匿報、填報不實資料或學校審查不實、疏漏、認定疏失等將予以追究責任。

柒、實質審查 教師資格之審定,除依前述作業須知辦理外,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送審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括學位論文)應送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

附錄 美國Doctorof Medicine畢業學歷採認相當國內醫學士學位。

美國Juris Doctor(J.D.)學位採認原則如下: 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或曾修讀法律輔系並於畢業證書載明輔系名稱,繼續在法學研究所進修獲有法學碩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J.D.學位者採認為具有助理教授資格。

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持有法學學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J.D.學位者,至少可認定相當碩士同等學歷送審講師資格,若欲認定具博士同等資格仍須符合前述、之認定原則,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必須有學位論文或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

日本論文博士需具備下列五要件,始採認為具博士學位: 入學許可註冊證。

修畢學分成績單。

在學證明及修業年數證明。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證明。

博士論文。

若未有修畢學分成績單,但有實際在校修業並接受指導四個學期或六個學季以上者,亦可直接採認具博士學位。

未符合上開認定要件者,以論文審查認定。

日本短期大學畢業學歷採認具國內兩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歷。

至於日本專門(修)學校畢業學歷則迄未採認。

日本、香港、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南非、加拿大、美國、歐洲等九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外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學歷,其畢業學校除需為其本國政府有關權責機關立案或專業團體認可者外,且須經本部甄試通過後始得採認。

德國及其相同系統國家之DoktorsderMedizin學歷採認具碩士學位同等學歷。

本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地區,係作為國人留學選校之參考資料,並不作為「認可名冊」之用。

對於國外大專校院學歷之認定,請依據「本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若持國外學歷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除依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外,另須依本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五之四所稱「認可」者,原則以入學時就讀其校院須符合現行「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五之四規定列於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所出版之當期認可名冊中。

若有特殊情形,入學時不在認可名冊內,畢業時已列入認可名冊則採個案審定。

國外神學學位採認原則: 德國之神學博士學位D.TH.即予採認,其他德語系統國家之學位亦儘量比照辦理。

英美兩國重要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其他獨立神學院之學位則應先審核,以辨認其宗教課程之多寡而定。

法國天主教宗教研究院之學位予以採認。

羅馬教廷Gregorian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傳訊大學之學位則須經過審核。

任教科目限定為哲學、神學、宗教研究及古典語文。

持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 法國音樂演奏文憑採認原則(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三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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