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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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三次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會商該署後修正本細則第二條,增列 ... 目前線上:804人,瀏覽人次:68776509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7082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內政/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內政部臺(九十)內消字第9083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 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09808205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100082093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8條;並增訂第9條之1;刪除第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6082104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7082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 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

因災害防救 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增列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並規定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會商該署後修正本細則第二條,增列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之定義。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 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 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 災害者。

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 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落磐、 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 、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 、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 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 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 ,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 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 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 染者。

十、生物病原災害: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 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者。

十一、動植物疫災:指因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造成 災害者。

十二、輻射災害:指因輻射源或輻射作業過程中,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 ,產生輻射意外事故,造成人員輻射曝露之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

十三、工業管線災害:指輸出端廠場與接收端廠場間,於相關法令設立、 管理之園區範圍外經由第三地地下工業管線輸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 辦法之危險物品,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等第二款 以外之災害者。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指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 害者。

〔立法理由〕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增 列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且近年來空氣品質備受社會關注,爰依「空氣品質 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規定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等級一級之規定,增列 第十四款明定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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