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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支配: 即正犯對於行犯罪行為居於主導地位。

又可再分為兩種: (1)直接正犯: 即行為人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經濟部所屬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臺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正犯-1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正犯-1 作者:陳毅弘 概說 (一)我國立法者及通說見解均認為,應就各個犯罪參與者對犯罪之貢獻予以區分,並加以處罰,故採取「正犯共犯區分理論」,予以架構我國刑法。

(二)「正犯」,係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犯罪之決意,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三)何謂正犯 依通說所採之「犯罪支配理論」的見解,認為正犯係指對犯罪居於支配地位之人。

而所謂居於支配地位可分為兩種: 1.意思支配: 正犯把其他人當作犯罪工具,來實施犯罪行為的形態(在此被利用人只是工具),即「間接正犯」的概念。

2.行為支配: 即正犯對於行犯罪行為居於主導地位。

又可再分為兩種: (1)直接正犯: 即行為人直接親自下手執行犯罪行為的態樣。

(2)共同正犯: 由多數行為人共同分工合作,完成犯罪的型態。

其依通說之分類,可區分為「單獨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包括「實行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 (一)指行為人親自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二)所謂「親自實施犯罪之行為」,包括利用非人類行為以外之一切方法,例如:利用自然力、工具等,均不受限制。

間接正犯 (一)意義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2.亦即,「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二)界限 1.通常只要行為工具其本身,亦與行為人同樣係出於構成要件故意,而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與「罪責」,而成立正犯之情況,則行為人即無由成立「間接正犯」。

此應依具體情狀判斷,而分別成立同時犯、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等。

2.由於親手犯之行為人,其必須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例如,重婚或通姦行為),始能成罪,而無法利用他人做為行為工具,以實現構成要件,故親手犯因其本質特殊,而無成立間接正犯之餘地。

3.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違犯故意犯罪所成立之正犯,故不可能存在利用行為工具之故意犯罪行為,而成立過失之間接正犯。

(三)類型 依學者(林山田老師)之見解,間接正犯有下列幾種態樣: 1.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行為性質之行為。

2.利用他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3.利用他人之合法(即欠缺違法性)之行為。

4.利用他人欠缺或減免罪責之行為。

5.利用他人之過失行為。

(四)著手之時點 1.通說認為,被利用者之行為,不過是「利用行為」與「犯罪結果」間之中間現象,故「間接正犯」之著手實行,應以利用者之行為本身為準。

亦即,通說認為,行為人(利用者)開始或結束對於行為工具之影響時,即屬間接正犯之著手實行。

2.換言之,自「行為人已使行為工具可受其操縱利用而為犯罪行為之時」起,至「被利用之行為工具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之時」止。

在這時段中,均屬間接正犯之著手實行。

(五)中止未遂之認定 1.間接正犯,必須有效阻止其行為工具之行為發生犯罪結果,始能成立中止犯,故間接正犯「若未有效地阻止其行為工具之行為」或「有效防止行為工具造成犯罪結果」者,仍無由成立中止犯。

2.被利用之行為工具之中止行為,必須是間接正犯之中止行為之作用所造成者,始有中止犯可言;否則,犯罪僅因被利用者之中止而未完成者,間接正犯仍應成立普通未遂,而非中止未遂。

(六)刑責之認定 1.對於間接正犯,必須兼就其主觀犯意與其所利用之行為,而認定其所應負之刑責。

究應成立何罪之間接正犯,應就「幕後人之利用行為」而為判斷,而非以「行為工具之行為」為斷。

2.至於被利用之行為工具,若「出於被利用者自己之犯意」或「因被利用者之錯誤」,致逾越利用人(間接正犯)之犯罪計畫所為之行為,則因間接正犯對此超越之部分並無犯罪支配,故不必擔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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