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法家之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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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之間,他認為絕無仁愛信義存在。
為臣的處心積慮覬覦君主的權位,為君的則處心積慮保持自己的權位,因此他主張君主要用術來控馭臣下。
其要點是明察臣下的奸忠,削滅私門 ...
法家學說
法家起源
據《漢書藝文志諸子略》所載:「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必輔禮制。
《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
」法者,刑也。
即《史記》所謂刑名法術之意。
戰國時代法家,發源地有二﹕一是齊國、一是三晉。
這兩個地區的法學思想截然不同。
齊國一派法家政治思想的重心是在經濟方面,因為齊國當時列國中最為富庶,瀕臨大海得漁鹽之利,自然注重經濟政策以利其富。
這一派思想的著作,現存的有【管子】、【晏子】。
【管子】書中認為人君當以政令的督禁,謀求人民的根本利益,以重農政策為中心,輔以節用、輸材、濟困諸端,又主張將工商大利收歸國有,人民的道德也須以經濟做基礎,所謂「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晏子的論點,在於杜絕大國的淫侈,如何使其富而不侈,庶而不淫。
至於三晉法家思想,著重在政治方面,即如何鞏固政府的地位,加強君主的權力等。
三晉法家,又可分為三派:法、術、勢。
「法」是臣民共守的法令。
重法的,就是說國君要修明一切的法制,要著明一切的憲令,要廢封建為郡縣,廢井田、開阡陌。
慎法的就要賞,違令的就要罰,罰就要用重刑,賞就要覈實。
戰國初期的李悝和中期的商鞅,都是這派的代表人物。
李悝曾相魏文侯,著有【李子】三十二篇,今己不傳。
商君相秦,著【商君】一書。
他論法制之因,乃由於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際,時生民亂,地廣民眾,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
他更認為舊有的道德傳統必使國勢日弱,且是變法的大障礙,所以一再強調
「不法古」「不慎其禮」。
反禮,反傳統遂亦成法家思想的一個特色。
他又以為「上有使戰,必興至上」,乃重實力強國而不重虛文。
他所以非舊道德的者,蓋欲行其國家主義,視國家為一團體,而以全國之人,皆服從政府的命令,他更獎勵農戰,抑黜浮華之民。
「術」是君王駕馭臣下的手段。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
」重術的就是說國君要打破封建制度,要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要操持生殺之權柄,以課群臣的功能。
申不害相秦,著有【申子】二篇,主張君主以權術駕馭臣民,暗別忠奸,加以莫測的賞罰,使臣下悚懼,不敢為非。
他以為君主應以虛靜為本,不擾民,給予人臣名實相符之官位,然後按名考核。
國君必須名法正義,權衡輕重,兼慎令。
此外,亦重視農桑。
另一派重「勢」。
此派特別強調勢位於君主的重要,認為君主只要掌握政府的權威,即可號令人民莫敢不從。
這派代表人物是趙人慎到。
他與孟子同時有【十二論】,但失傳已久。
他認為國主需有威勢,方能治其民,制其臣,收令行禁止之效。
他尚法而不尚賢,認為法雖不善,猶勝於無法,從而提出立公義公正及公信。
法立則君雖不賢也可,百官之事,亦惟守法。
他尚法但不廢禮,認為明君「定賞分則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禮」。
此外,又主張君道無為主義,人君苟勤於政事,勢必衰弱,故人君任臣而勿自躬,使臣代政而後可。
此外君主應因時代的需求而變法。
這三類的共同主張,都是要集權國家的最高政府或首領以武力統一紛爭不已的諸侯,以安定社會。
但他們也很重器,而主張改良生產的工具和方法,以增加國力。
他們多從生產論出發。
到了戰國末年,韓非集三派大成,構成法家思想最完備的系統。
丙︰韓非的學說
韓非為戰國時期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受業於荀卿。
為人口吃,不能道說但善著書。
因見韓之國勢日益衰弱,曾多次上書韓王,但不見用,乃作【孤憤】,【說難】。
秦王政其書,甚喜愛,曾言:「寡人得見此人與遊,死不恨矣。
」起兵攻韓,欲得非。
韓王安派韓非使秦,秦王留非,未及任用,即為李斯所讒,死於獄中。
著【韓非子】五十五篇。
韓非是戰國末期總結諸子學說的大思想家。
他吸收儒定荀子的「性惡論」,道家老子的「無為」,以及東周以來鄭國傳統的法家名家學說,構成其刑名法術之學。
其學以勢為體,以法、術為用,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著作【韓非子】一書,構成法家思想最完備的系統,現將韓非思想說明如下:
宇宙觀
韓非吸收了道家所言的「道」自然。
「自然」於道來看是無意志而有規律的,是消極的。
韓非以「聖人盡隨於萬物之規矩,故不敢為天下先」,既承認萬物皆有規矩,故國家法令也要有規律。
此外他既反對天是有意志,故主張崇尚人力,以人可利用工具來改進自然,此即成為其法之理論依據。
韓非吸取了道家所言自然之道,此道於道家看來是意志,但有其規律的,且亦帶有消極的意識。
但韓非則認為萬物皆有其一定的規律,故國家法令也應有規矩,人民也應隨此法而行。
故他云:
「夫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
」
由於韓非認為天道只有其自然的規律,故他亦反對鬼神之說,以信鬼神為亡國之懲兆之一。
由於天只是規律的天,鬼神之說又非可信,故他便主張崇尚人力,提出利用人力來改進自然,此亦有荀子「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之而用之」之色彩。
二.人性論
韓非是荀子的學生,自然受其性惡之理論所影響,以為人性喜亂輕法,好逸惡勞,好利喜名,好聲色;雖骨肉至親,亦計較利害。
一切人與人之關係如兄弟、父子、朋友、君臣、貴族、農奴等都是以利益為其標準,人人自利,即為人父母者亦難免。
【六反篇】謂:「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是利也。
」其次,韓非又以醫生治病吮血,匠人成棺等說明人性屬惡。
但韓非並不在要建立一套理論,而是要以此惡之觀念來協助其法治統治的理論根據。
只是肯定人本性的自私與自利,賞罰就變成非常有利的方法了。
三.政治觀
1.貴法治、賤仁德
在政治方面,韓非是重君輕民,他反對以仁德治國,認為此必導致卑主而亡國,所以君主應把道德劃於政治以外。
他主張君主善用法術和權勢來統治國家和人民。
他說:「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
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術者,藏之於胸中而潛御群臣者也。
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韓非不獨反仁義智能,亦反賢。
他反對儒家的賢人政治,因為世上的賢太少了。
他認為君主只要威權在手,中材之主便可以為治,即如桀紂一類的暴主,只要有權,臣民也得效忠,而不容違抗或批評。
總之,君主是絕對的統治者,無論他的行為如何,臣民定必須順服的。
他以為「勢位之足持而賢智不足慕。
」沒有勢位,法術也是徒勞的。
2.以勢為體、以法、術為用
至於君人南面之術,既非以仁義智能治國,亦非以賢人治國,而是以法術勢治國。
韓非主「法治」,而亦否定了荀子之禮治。
他認為人皆自私自利,認為賢智不易求,仁義不足信,但以法為國,任何人都要遵守。
如
「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亂」。
故國君應以法術為治,不必求賢智,而使臣下百姓一律「服之以法」。
他希望人民透過特殊之訓練而做到知法和守法,終極目標是要求全體人民在法教的鍛練下,在齊之於法的範圍中,完全成為一機械式的反應。
在法令統治下,凡實副其名實者賞,實不副名者罰﹔賞則求其信,罰則求其必,此所謂
「信賞必罰」也。
君臣之間,他認為絕無仁愛信義存在。
為臣的處心積慮覬覦君主的權位,為君的則處心積慮保持自己的權位,因此他主張君主要用術來控馭臣下。
其要點是明察臣下的奸忠,削滅私門之權勢。
君主消極的應無所信任,不給臣下窺伺逢的機會;積極的應一切獨斷於心,不給臣下弄權的機會。
此外更要「循名責實」,人主授臣以位,以責其功之實,使其實副其名。
所以人君駕馭臣民必須正其名實。
君主掌刑、德兩大權柄,「殺戮之謂刑,廢賞之謂德」,只要二柄不失,術便可用,法便可行。
3.君主無為、臣子有為
又君主以賞罰以駕馭臣下,只要秉要執本,使下自效,各盡其能,便可以無為。
君主無須為,而臣下有為,就是君主只要驅使臣下代勞之意。
韓非認為國君一人力不敵眾人,智不勝萬事,與其靠自己,不如靠一國,用一國之眼看,看得最清楚;用一國之耳聽,聽得最明白。
故而「下君盡己之能,中君盡人之力,上君盡人之智」。
用人之法在於聽言察實,賞罰嚴明,「事成則君收其功,事敗則臣任其罪」。
君主能執簡馭繁,「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便能達到君主虛靜無為而卻能無所不為之境界。
4.禁絕私學、以吏為師
韓非之政治觀,主要是以君貴民輕,反智反賢輕禮,而代之以法、術、勢。
為求政治成功,國君必須獨攬大權,然後用術以馭臣,法以制民。
故應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之教化方式。
他認為「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這兩種人是國家之蠹,必須加以剷除。
由此申論,一切不便於法令推行的名譽德行也不足取,又主張一切法度應隨社會的改變而變更,主張君主獨裁,禁絕所有不合統治者見解的學說。
四.歷史觀
韓非把歷史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及當今之世。
上古亟於德,中世逐於智、當今爭於力。
當今世代民情不同,列國相爭,靠「仁義」、「王道」並不能治剽悍之民。
韓非認為先王之政策屬歷史陳蹟,本就應該讓它消逝。
他認為為政者應明瞭歷史的進化意義,以法為治。
故曰﹕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他認為論當今之事,必須因事制宜,或與時推移﹐並不可執著固定之摸式。
他說﹕「凡人難變古者,憚易民之安也」。
統治者常以因循成習,難以變古,是因不敢去改變人民苟安的心理,這是大錯的。
他認為只要為了
「必立其治」,「雖拂於民心」,是可以完全不必顧忌的。
故韓非認為:「聖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一切法度應隨社會的改變而變更。
五.經濟觀
公利方面,韓非以為一切言行都以實際功用為取捨的標準,因此他好利而見利忘義,賞罰亦以功用為標準,而以嚴刑來迫使人民守法。
因此他認為人民是兵和農強的資本,國家必須對他們加以獎勵和優待,使他們戮力於農戰以達到「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的目標。
獎勵兵農的先決條件,必先除去游食坐談之士,因為他們的存在,會妨礙兵農的振作。
凡是不躬親兵農的人,無論所談的是什麼,都是有害的。
也因如此他對私人講學之風並不表贊同,自孔子開講以遊說之風,於是不事生產,專以講學遊說的人漸多,加上戰國時食客之風甚盛,造成一種特殊的仕族階級。
他們不負實際責任,不做實際工作而好發議論,這些人都是韓非所不容的。
他認為遊士游說之多,皆私人講學之風盛,故禁滅私學。
故曰:「所養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養,此所以亂也。
」
不僅如此,他還要求國家對人們的思想言論進行嚴格的統制,甚至於各種私人著作也應該禁止在社會流傳,而把政府的法令和官吏看成是學術教育的唯一法則。
他說﹕「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
綜觀上述所說,韓非以荀子之性惡論為基礎,社會的現實為根據,提倡他的法治論。
他兼言申不害之術與商鞅之法,而非老子無為之政治理想。
他網羅了當時各派的學說而集成了他獨特的思想系統。
他的思想難免過於冷酷,刑獄繁重,更令人民難堪故秦行其法而強,而終亦執其法而亡。
然而一考當時的社會實況,他主張也未始不包含有一面的真理。
思想家之思想不外為社會現實的反映,韓非當然亦不見例外。
韓非認為法術勢三者皆為帝王之具,但若法不能推行而只具術、勢,政治便成空文,術而無勢,術也無由施展,故人主先應有勢才能施行術,才能行法。
故勢才是基礎,法、術是運用。
六.歷史觀念
先秦學派中儒墨道陰陽等家,均好託古改制,對歷史的解釋均好有濃厚的道德觀念。
但韓非則認為古與今之環境與物質均各異,故法亦宜有時代精神,正如天道本有自然規律一樣。
他認為「法與時輕則治」
正要說此法之時代精神。
因此他提出新聖,否定堯舜禹湯文武等古代先王,亦可見其歷史變動不居之觀念。
丁.法家思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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