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系列~『「教唆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 李志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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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係指數正犯間已各有犯罪之意思,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言。

倘係一正犯僅以言語、行動促使原無犯罪意思之他人實行犯罪,而無進而參與犯罪 ...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Feb03Wed201020:10 刑事法系列~『「教唆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共同正犯係指數正犯間已各有犯罪之意思,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言。

倘係一正犯僅以言語、行動促使原無犯罪意思之他人實行犯罪,而無進而參與犯罪之實行,似係成立教唆犯,不能逕以共同正犯論擬(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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