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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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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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病歷相關法規介紹
蓋病歷對病. 人轉診、未來醫療、或訴訟上均具有重要. 性,醫師並無拒絕病患閱覽影印之權利。 Page 6. 交付病歷之義務. ▫ 醫療法第71條:「醫療 ...
- 2醫師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 ...
- 3醫師法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 ...
- 4醫療法與病歷有關之條文
第六十七條. (病歷應包括之資料).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 5病歷的法律性質與功能|法律百科Legispedia
病歷的定義與性質依我國醫師法第12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執行業務時所製作的紀錄文書(狹義的病歷);而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