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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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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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2月30日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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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通用聯合與軍種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化學兵、工兵、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4條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5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陸軍中將。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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