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二條-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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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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