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台北市各地區之都市計畫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主旨:有關「本府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八八○二九八一七○○號令發佈實施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本市各地區之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不符之申請案件法令 ... 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台北市各地區之都市計畫說明書法規競合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府都三字第8905579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府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八八○二九八一七○○號令發佈實施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與本市各地區之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不符之申請案件法令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本市各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與新修訂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符部分,於各都市計畫區尚未完成變更程序前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稱一致者,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等,原則均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二、「信義計畫地區」因屬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業經兩級都委會審議通過,故案內「住商用地」部分,仍可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

三、另「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河截彎取直後兩側土地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二都市計畫案內「住商用地」部分,因仍屬土地使用分區之「住宅區」範圍,取消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適用。

惟上述二計畫區內,前已依原發布之都市計畫說明書申請綜合設計獎勵,並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核備在案之個案,不受此限。

四、其餘「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未規定部分,亦仍應依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附件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