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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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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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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