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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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涵蓋不同專業領域需要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基準依該代辦工程費計算。

七、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基準。

但不包括補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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