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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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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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11-02-3005
名 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疾字第098426363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審 酌│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 │次│事 項│ │ │ │ ├─┼─┬─┼───────────────────┼───┼──────┤ │1 │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第七條│ │ │ │ │ │者,不予處罰。
│第一項│ │ ├─┤ ├─┼───────────────────┼───┼──────┤ │2 │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 │ │ │ │ │ │第一項│ │ ├─┤不├─┼───────────────────┼───┼──────┤ │3 │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第九條│ │ │ │予│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第三項│ │ │ │ │ │力者,不予處罰。
│ │ │ ├─┤處├─┼───────────────────┼───┼──────┤ │4 │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 │ │罰│ │ │條第一│ │ │ │ │ │ │項 │ │ │ │ │ │ │ │ │ ├─┤ ├─┼───────────────────┼───┼──────┤ │5 │部│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第十一│明知職務命令│ │ │分│ │罰。
│條第二│違法,而未依│ │ │ │ │ │項本文│法定程式向該│ │ │ │ │ │ │上級公務員陳│ │ │ │ │ │ │述意見者,不│ │ │ │ │ │ │在此限。
│ ├─┤ ├─┼───────────────────┼───┼──────┤ │6 │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第十二│ │ │ │ │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條本文│ │ ├─┤ ├─┼───────────────────┼───┼──────┤ │7 │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第十三│ │ │ │ │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條本文│ │ │ │ │ │予處罰。
│ │ │ ├─┼─┼─┼───────────────────┼───┼──────┤ │8 │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第八條│ │ │ │得│ │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 │ │ │ │ │ ├───────────────────┼───┼──────┤ │ │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第十九│ │ │ │免│ │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條 │ │ │ │ │ │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開情形,得對違反│ │ │ │ │部│ │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 │ │ │ │ │ │錄,命其簽名。
│ │ │ │ │ │ │ │ │ │ ├─┤ ├─┼───────────────────┼───┼──────┤ │9 │分│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 │ │ │ │ │ │條但書│ │ ├─┤ ├─┼───────────────────┼───┼──────┤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 │ │ │ │ │ │條但書│ │ ├─┼─┼─┼───────────────────┼───┼──────┤ │11│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第八條│裁處之罰鍰不│ │ │ │ │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 │得逾法定罰鍰│ ├─┤得├─┼───────────────────┼───┤最高額之三分│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之一,亦不得│ │ │ │ │ │條但書│低於法定罰鍰│ ├─┤減├─┼───────────────────┼───┤最低額之三分│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之一。
│ │ │ │ │ │條但書│ │ ├─┤輕├─┼───────────────────┼───┼──────┤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第九條│裁處之罰鍰不│ │ │ │ │罰。
│第二項│得逾法定罰鍰│ │ │ │ │ │ │ │ ├─┤ ├─┼───────────────────┼───┤最高額之二分│ │15│部│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第九條│之一,亦不得│ │ │ │ │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第四項│低於法定罰鍰│ │ │分│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 │最低額之二分│ │ │ │ │ │ │之一。
│ ├─┼─┼─┼───────────────────┼───┼──────┤ │16│得│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第十八│ │ │ │加│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條第二│ │ │ │重│ │高額之限制。
│項 │ │ │ │部│ │ │ │ │ │ │分│ │ │ │ │ │ │ │ │ │ │ │ ├─┼─┼─┼───────────────────┼───┼──────┤ │17│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第十五│ │ │ │ │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條第一│ │ │ │得│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項、第│ │ │ │ │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三項 │ │ │ │ │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 │ │ │ │ │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 │ │ │ │ │ │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 │ │ │ │ │ │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 │ │ │ │ │ │ │ │ ├─┤ ├─┼───────────────────┼───┼──────┤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第十五│ │ │ │併│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條第二│ │ │ │ │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項、第│ │ │ │罰│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三項 │ │ │ │ │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 │ │ │部│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 │ │ │ │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開並受同│ │ │ │ │分│ │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
但其│ │ │ │ │ │ │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 │ │ │ │ │ │之範圍內裁處之。
│ │ │ │ │ │ │ │ │ │ ├─┤ ├─┼───────────────────┼───┼──────┤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第十六│ │ │ │ │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條 │ │ │ │ │ │,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 │ │ ├─┼─┼─┼───────────────────┼───┼──────┤ │20│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第二十│ │ │ │ │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條第一│ │ │ │ │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項 │ │ │ │ │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 │ ├─┤ ├─┼───────────────────┼───┼──────┤ │21│得│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第二十│ │ │ │追│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條第二│ │ │ │繳│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項 │ │ │ │部│ │ │ │ │ │ │分│ │ │ │ │ └─┴─┴─┴───────────────────┴───┴──────┘
三、本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 │ 違反事件 │法 條 │法定罰鍰額度│統一裁罰基準││ 次 │ │依 據 │或其他處罰 │ │├──┼──────┼──────┼──────┼──────┤│ │醫師發表錯誤│第九條 │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1 │或不實訊息經│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通知未立即更│一款 │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正者。
│ │ │鍰二十七萬元││ │ │ │ │。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四十五││ │ │ │ │萬元。
││ │ │ │ │ │├──┼──────┼──────┼──────┼──────┤│ │醫事機構所屬│第九條 │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醫師以外人員│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2 │、學術或研究│三款 │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機構所屬人員│ │ │鍰二十七萬元││ │發表之傳染病│ │ │。
││ │訊息或傳播媒│ │ │3.第三次以上││ │體報導流行疫│ │ │處罰鍰四十五││ │情,有錯誤或│ │ │萬元。
││ │不實,經通知│ │ │ ││ │未立即更正者│ │ │ ││ │。
│ │ │ │├──┼──────┼──────┼──────┼──────┤│ │學術或研究機│第九條 │處三十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構所屬人員發│第六十六條 │上一百五十萬│鍰三十萬元。
││ 3 │表錯誤或不實│ │元以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訊息經通知未│ │ │鍰九十萬元。
││ │立即更正,經│ │ │3.第三次以上││ │依第六十四條│ │ │處罰鍰一百五││ │第三款規定處│ │ │十萬元。
││ │罰者,併罰該│ │ │ ││ │機構。
│ │ │ │├──┼──────┼──────┼──────┼──────┤│ │醫事機構所屬│第九條 │處三十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醫師或其他人│第十條 │上一百五十萬│鍰三十萬元。
││ 4 │員,經依第六│第三十九條 │元以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 │ │鍰九十萬元。
││ │至第四款規定│一項 │ │3.第三次以上││ │之一處罰者,│第六十五條第│ │處罰鍰一百五││ │得併處醫事機│一款 │ │十萬 元。
││ │構。
│ │ │ │├──┼──────┼──────┼──────┼──────┤│ │醫事人員及其│第十條 │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他因業務知悉│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之人,洩漏病│四款 │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5 │人有關資料者│ │ │鍰二十七萬元││ │。
│ │ │。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四十五││ │ │ │ │萬元。
││ │ │ │ │ │├──┼──────┼──────┼──────┼──────┤│ │歧視傳染病病│第十一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人、施予照顧│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6 │之醫事人員、│一項第一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接受隔離治療│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者、居家檢疫│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者、集中檢疫│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者及其家屬者│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或未經其同│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意對其錄音、│ │處分。
│鍰八萬元;必││ │錄影或攝影者│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拒絕傳染病病│第十二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人就學、工作│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安養、居住│一項第一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7 │或予其他不公│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平待遇者。
│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醫療機構拒絕│第十四條第一│處三十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規避或妨礙│項 │上一百五十萬│鍰三十萬元。
││ 8 │主管機關指示│第六十五條第│元以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收治傳染病病│二款 │ │鍰九十萬元。
││ │人者。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百五││ │ │ │ │十萬元。
││ │ │ │ │ │├──┼──────┼──────┼──────┼──────┤│ │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處罰││ │防疫藥品、器│項 │分外,並得處│鍰六萬元,並││ 9 │材與防護裝備│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逕行強制處分││ │之儲備、調度│一項第一款 │十萬元以下罰│。
││ │、屆效處理或│ │鍰。
│2.第二次處罰││ │拒絕主管機關│ │ │鍰十八萬元,││ │查核者。
│ │ │並逕行強制處││ │ │ │ │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三十萬││ │ │ │ │元,並逕行強││ │ │ │ │制處分。
│├──┼──────┼──────┼──────┼──────┤│ │違反對於媒介│第二十三條 │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傳染病之飲食│第六十八條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10 │物品、動物或│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動物屍體禁止│ │十萬元以下罰│;其情節重大││ │或處置之規定│ │鍰;其情節重│者,並得予以││ │者。
│ │大者,並得予│一年以下停業││ │ │ │以一年以下停│之處分。
││ │ │ │業之處分。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其情節重││ │ │ │ │大者,並得予││ │ │ │ │以一年以下停││ │ │ │ │業之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其情││ │ │ │ │節重大者,並││ │ │ │ │得予以一年以││ │ │ │ │下停業之處分││ │ │ │ │。
│├──┼──────┼──────┼──────┼──────┤│ │公、私場所所│第二十五條第│處三千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有人、管理人│二項 │一萬五千元以│鍰三千元;必││ 11 │或使用人未依│第七十條第一│下罰鍰;必要│要時,並得限││ │通知或公告,│款 │時,並得限期│期改善,屆期││ │主動清除病媒│ │令其改善,屆│未改善者,按││ │孳生源者。
│ │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 │ │ │按次處罰。
│2.第二次處罰││ │ │ │ │鍰九千元;必││ │ │ │ │要時,並得限││ │ │ │ │期改善,屆期││ │ │ │ │未改善者,按││ │ │ │ │次處罰。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萬五││ │ │ │ │千元;必要時││ │ │ │ │,並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
│├──┼──────┼──────┼──────┼──────┤│ │醫療機構未配│第二十九條第│處三十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合預防接種政│一項 │上一百五十萬│鍰三十萬元。
││ │策者。
│第六十五條第│元以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12 │ │三款 │ │鍰九十萬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百五││ │ │ │ │十萬 元。
││ │ │ │ │ │├──┼──────┼──────┼──────┼──────┤│ │醫療機構拒絕│第二十九條第│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規避或妨礙│二項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13 │主管機關進行│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預防接種查核│一項第二款 │十萬元以下罰│。
││ │者。
│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違反預防接種│第三十條第四│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受害救濟基金│項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14 │繳交期限者。
│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 │一項第一款 │十萬元以下罰│。
││ │ │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病人或家屬於│第三十一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病人就診時未│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據實陳述與傳│一項第一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15 │染病有關之事│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項者。
│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醫事機構未依│第三十二條 │處六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規定執行感染│第六十七條第│十五萬元以下│鍰六萬元;必││16 │控制工作,拒│二項 │罰鍰;必要時│要時,並得限││ │絕、規避或妨│ │,並得限期令│期改善,屆期││ │礙查核,或未│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符查核基準者│ │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
│ │次處罰。
│2.第二次處罰││ │ │ │ │鍰十萬五千元││ │ │ │ │;必要時,並││ │ │ │ │得限期改善,││ │ │ │ │屆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 │ │ │ │並得限期改善││ │ │ │ │,屆期未改善││ │ │ │ │者,按次處罰││ │ │ │ │。
│├──┼──────┼──────┼──────┼──────┤│ │機關(構)及│第三十三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場所未防範感│二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染之發生或拒│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17 │絕、規避或妨│一項第一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礙輔導及查核│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者。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違反農漁、畜│第三十五條 │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牧、游泳或飲│第六十七條第│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18 │用水限制、禁│一項第一款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止或處理者。
│ │十萬元以下罰│。
││ │ │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民眾拒絕、規│第三十六條 │處三千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避或妨礙主管│第七十條第二│一萬五千元以│鍰三千元;必││ │機關所定檢查│款 │下罰鍰;必要│要時,並得限││ 19 │、治療或其他│ │時,並得限期│期改善,屆期││ │防疫、檢疫措│ │令其改善,屆│未改善者,按││ │施者。
│ │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 │ │ │按次處罰。
│2.第二次處罰││ │ │ │ │鍰九千元;必││ │ │ │ │要時,並得限││ │ │ │ │期改善,屆期││ │ │ │ │未改善者,按││ │ │ │ │次處罰。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萬五││ │ │ │ │千元;必要時││ │ │ │ │,並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
│├──┼──────┼──────┼──────┼──────┤│ │機關(構)、│第三十七條第│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團體、事業或│一項第一款至│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人員拒絕、規│第五款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20 │避或妨礙管制│第六十七條第│十萬元以下罰│。
││ │、限制、撤離│一項第二款 │鍰。
│2.第二次逕行││ │措施者。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機關(構)、│第三十七條第│處三千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團體、事業或│一項第六款 │一萬五千元以│鍰三千元;必││ │人員拒絕、規│第七十條第三│下罰鍰;必要│要時,並得限││ 21 │避或妨礙公告│款 │時,並得限期│期改善,屆期││ │之防疫措施者│ │令其改善,屆│未改善者,按││ │。
│ │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 │ │ │按次處罰。
│2.第二次處罰││ │ │ │ │鍰九千元;必││ │ │ │ │要時,並得限││ │ │ │ │期改善,屆期││ │ │ │ │未改善者,按││ │ │ │ │次處罰。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萬五││ │ │ │ │千元;必要時││ │ │ │ │,並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
│├──┼──────┼──────┼──────┼──────┤│ │公、私場所或│第三十八條 │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運輸工具之所│第六十七條第│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22 │有人、管理人│一項第三款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或使用人拒絕│ │十萬元以下罰│。
││ │、規避或妨礙│ │鍰。
│2.第二次逕行││ │防疫工作者。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醫師違反報告│第三十九條 │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及適當處置之│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義務或拒絕提│一款 │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23 │供相關資料者│ │ │鍰二十七萬元││ │。
│ │ │。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四十五││ │ │ │ │萬元。
││ │ │ │ │ │├──┼──────┼──────┼──────┼──────┤│ │法醫師違反報│第三十九條 │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告及適當處置│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24 │之義務或拒絕│二款 │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提供相關資料│ │ │鍰二十七萬元││ │者。
│ │ │。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四十五││ │ │ │ │萬元。
││ │ │ │ │ │├──┼──────┼──────┼──────┼──────┤│ │醫事機構拒絕│第三十九條第│處三十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規避或妨礙│四項、第五項│上一百五十萬│鍰三十萬元。
││ │提供相關資料│第六十五條第│元以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25 │或資料不全,│三款 │ │鍰九十萬元。
││ │經限期補正而│ │ │3.第三次以上││ │不補正者。
│ │ │處罰鍰一百五││ │ │ │ │十萬 元。
││ │ │ │ │ │├──┼──────┼──────┼──────┼──────┤│ │醫師以外醫事│第四十條第一│處九萬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人員違反報告│項 │四十五萬元以│鍰九萬元。
││ │義務者。
│第六十四條第│下罰鍰。
│2.第二次處罰││ │ │三款 │ │鍰二十七萬元││ 26 │ │ │ │。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四十五││ │ │ │ │萬元。
││ │ │ │ │ │├──┼──────┼──────┼──────┼──────┤│ │發現未經醫師│第四十二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診斷或檢驗之│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27 │疑似傳染病病│一項第二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人或其屍體未│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依規定通知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病人及相關人│第四十三條第│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員拒絕、規避│二項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或妨礙檢驗診│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28│斷、調查及處│一項第三款 │十萬元以下罰│。
││ │置者。
│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傳染病病人違│第四十四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反隔離治療規│一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定或防治措施│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29 │處置者。
│一項第三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 │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傳染病病人任│第四十五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意離開隔離病│一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房者。
│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30 │ │一項第三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 │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病人及相關人│第四十六條第│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員拒絕、規避│一項第一款、│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或妨礙採檢、│第四款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31 │消毒者。
│第六十七條第│十萬元以下罰│。
││ │ │一項第三款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醫事機構、學│第四十六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術或研究機構│一項第二款、│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未配合檢驗、│第四款 │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32 │報告、消毒或│第六十九條第│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處置者。
│一項第四款、│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第二項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醫事機構、學│第四十六條第│處三千元以上│1.第一次處罰││ │術或研究機構│二項 │一萬五千元以│鍰三千元;必││ │違反檢體及其│第七十條第四│下罰鍰;必要│要時,並得限││ 33 │檢出病原體之│款 │時,並得限期│期改善,屆期││ │保存規定者。
│ │令其改善,屆│未改善者,按││ │ │ │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 │ │ │按次處罰。
│2.第二次處罰││ │ │ │ │鍰九千元;必││ │ │ │ │要時,並得限││ │ │ │ │期改善,屆期││ │ │ │ │未改善者,按││ │ │ │ │次處罰。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一萬五││ │ │ │ │千元;必要時││ │ │ │ │,並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
│├──┼──────┼──────┼──────┼──────┤│ │曾與傳染病病│第四十八條第│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人接觸或疑似│一項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被傳染者違反│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34│留驗、檢查、│一項第四款 │十萬元以下罰│。
││ │預防接種、投│ │鍰。
│2.第二次逕行││ │藥及其他必要│ │ │強制處分,並││ │處置之命令者│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傳染病病人原│第四十九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居留之病房或│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住(居)所未│一項第四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配合消毒或處│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35│置者。
│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醫事機構未對│第五十條第一│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因傳染病或疑│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似傳染病致死│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36 │之屍體施行消│一項第四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毒或處置者。
│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死者家屬或殯│第五十條第一│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葬服務業者拒│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絕、規避或妨│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37 │礙屍體消毒或│一項第四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處置者。
│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傳染病致死之│第五十條第三│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屍體,死者家│項 │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屬未依規定處│第六十七條第│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38 │理者。
│一項第三款 │十萬元以下罰│。
││ │ │ │鍰。
│2.第二次逕行││ │ │ │ │強制處分,並││ │ │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拒絕、規避或│第五十二條 │除逕行強制處│1.第一次逕行││ │妨礙各級政府│第五十三條第│分外,並得處│強制處分,並││ │機關所為之優│二項 │六萬元以上三│處罰鍰六萬元││ 39 │先使用、徵調│第五十四條第│十萬元以下罰│。
││ │、徵用或調用│一項 │鍰。
│2.第二次逕行││ │者。
│第六十七條第│ │強制處分,並││ │ │一項第五款 │ │處罰鍰十八萬││ │ │ │ │元。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逕行強制處分││ │ │ │ │,並處罰鍰三││ │ │ │ │十萬元。
│├──┼──────┼──────┼──────┼──────┤│ │入、出國(境│第五十八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之人員拒絕│三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規避或妨礙│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40 │檢疫或措施者│一項第一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
│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 │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 │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 │ │ │ │├──┼──────┼──────┼──────┼──────┤│ │入、出國(境│第五十九條第│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之運輸工具│一項 │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所有人、管理│第六十九條第│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41 │人、駕駛人或│一項第一款、│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代理人拒絕、│第二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規避或妨礙提│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供相關文件,│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且未保持運輸│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工具之衛生者│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 │入、出國(境│第六十條 │1.處一萬元以│1.第一次處罰││ │)之運輸工具│第六十九條第│上十五萬元以│鍰一萬元;必││ │違反規定之管│一項第三款、│下罰鍰;必要│要時得限期改││ 42 │制及防疫措施│第二項 │時,並得限期│善,屆期未改││ │者、輸入或旅│ │令其改善,屆│善者,按次處││ │客之物品未依│ │期未改善者,│罰;並得逕行││ │規定退運或銷│ │按次處罰。
│強制處分。
││ │毀者。
│ │2.得逕行強制│2.第二次處罰││ │ │ │處分。
│鍰八萬元;必││ │ │ │ │要時得限期改││ │ │ │ │善,屆期未改││ │ │ │ │善者,按次處││ │ │ │ │罰;並得逕行││ │ │ │ │強制處分。
││ │ │ │ │3.第三次以上││ │ │ │ │處罰鍰十五萬││ │ │ │ │元;必要時得││ │ │ │ │限期改善,屆││ │ │ │ │期未改善者,││ │ │ │ │按次處罰;並││ │ │ │ │得逕行強制處││ │ │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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