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違憲3年緩衝 - 陳穎の特教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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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月31日作出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第1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法條規定違憲,上述規定3年內 ... 關閉廣告 陳穎の特教考題 跳到主文 部落格成立於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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