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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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 ...   回首頁 所屬單位 境外生招生組 通過/修訂會議 教育部109年11月05日臺教高(四)字第1090136641號函核定 最新修訂日期 109年11月5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0990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103年06月23日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3年07月17日臺教高(四)字第1030107268號函核定 105年09月19日106學年度第1次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9月22日10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5年10月21日臺教高(四)字第1050136268號函核定 106年06月09日107學年度第1次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6年08月04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088467號函核定 109年07月08日110學年度第1次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9年11月05日臺教高(四)字第1090136641號函核定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特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作業注意事項」及「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本規定。

  二、本校設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相關事宜。

本招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由國際事務長、教務長及辦理本招生各教學單位主管及所屬學院院長擔任,置總幹事一人,由國際事務長兼任,執行招生入學作業。

招生委員會下之各項會議由國際事務長主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會議紀錄及審查結果則簽請校長核定。

各教學單位應於辦理本招生試務前,組成招生委員會或甄選委員會,相關規定由各教學單位自訂之。

  三、招生之教學單位、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複查、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明列於招生簡章內,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四、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補足或申請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超過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

  五、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本規定所稱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境外六年以上。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二項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僑生、港澳生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及在臺僑生。

僑生及港澳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及港澳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得準用本規定申請入學。

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六、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資格如下:   (一)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或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若報考學生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並依本校規定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七、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1.具僑生申請資格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2.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 理。

(三)符合第五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四)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應繳附之文件。

(五)申請費。

前項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八、本招生辦理期間,以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再次辦理。

招生考試之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其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者並應明確敍明。

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一項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

本校如於二月二八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之僑生及港澳生進行分發。

經海外聯招會分發在案之僑生及港澳學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本校亦不得受理該類僑生及港澳學生報名或錄取;本校如於八月一日後放榜,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僑生及港澳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九、僑生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港澳生須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本校招生之教學單位甄審合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十、錄取原則: (一)審查結果分為錄取與不錄取,各招生之教學單位依審查標準將審核通過名單排序,並依考生選填志願順序進行分發,由招生委員會核定正備取名單。

(二)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

  十一、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十二、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

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十三、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十四、本校人員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自動迴避參與本招生試務工作。

  十五、所有甄審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六、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應依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複查申請。

成績複查以有否登錄錯誤、加總錯誤、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亦不得要求檢視。

  十七、考生對甄審結果有疑義者,應於放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姓名、報考系所組別、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於一個月內函復考生。

考生對於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得依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十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規定經本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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