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籲特別條例納傳染病防治法 - 亞洲健康互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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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迄今近1年半, ... 最長時間限制,立法院應思考修法,將「短時間的違章建築」納入《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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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授權第7條惹爭議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召委葉毓蘭說,防疫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其中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且當初特別條例只是暫時應變,目前顯然有修法必要。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教授紀俊臣表示,防疫特別條例第7條的適用應有基準,而不是每天透過記者會改變,這是不對的。

尤其,當制度必須適用全國性,至少要訂定授權的法規命令,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授權必須明確。

  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表示,特別條例制定後就完全委諸行政部門以「概括條款」方式處理,不是不行,但若要長期與病毒共存,立法部門要逐步將法制基礎補起來。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表示,在特別條例之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不只主導防疫,還主導台灣整個經濟,而其他國家都用單一特別條例分別處理防疫、紓困、振興。

況且,「條例已經達成使命了,現在是該回歸傳染病防治法。

」   欠缺時限違反憲法原則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更直言,特別條例第7條就是霸王條款,雖然是為了控制疫情得實施必要應變措施,但實際上文字的不明確,已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尤其該特別條例欠缺時間最長限制,他認為立法院對此不能沒有聲音,應修法將該條例加上「2個月」的時限,如果時間到了,立法院不允許延長,等時限一到就自動失效。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僅回應,對於被質疑擴權的第7條,其實真正運用第7條所發出的行政命令不到10個,多數都依《傳染病防治法》37條處理。

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則說,第7條是因為情況緊急,或囿於修法緩不濟急的臨時性措施,例如限制教職員、學生、醫事人員出國等。

但對於特別條例是否應回歸《傳染病防治法》,2人均未表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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