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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規範 ... 二)水池:指游泳池周邊所附設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目的之水池, 且水深達十五公分以上,包括兒童池、滑水道緩衝池、水療池或移動式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體育 名  稱 游泳池管理規範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0000177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泳池:指業者提供游泳運動、從事水上運動或訓練,並具備 二十五公尺水道或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閉型運動場 地。

(二)水池:指游泳池周邊所附設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目的之水池, 且水深達十五公分以上,包括兒童池、滑水道緩衝池、水療池 或移動式水池等。

(三)教練:指受游泳專業訓練,並熟悉游泳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 ,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四)救生員:指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有效證照之救 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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