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情形 - 預告發布時間表-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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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貯留許可證(文件):指貯留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 ... 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率」、「至月底已設置之家數」三項統計項目定義。

統計資料背景說明[回上一頁]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資料項目名稱: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情形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編製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  *聯絡電話:(02)23117722#2105  *傳  真:(02)2311627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聯絡人:戴永杉先生)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有無  *書 面   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有,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情形。

   書刊,刊名: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epa.gov.tw/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   光碟片:有無   其 他: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依水污染防治法應取得許可證之事業,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一)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三)列管家數:指應取得許可證之事業家數,不含違章、永久停工及無法追蹤之事業單位。

(四)排放許可證(文件):指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應申請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五)貯留許可證(文件):指貯留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六)稀釋許可證(文件):指稀釋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七)土壤處理許可證(文件):指廢(污)水排放於土壤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應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許可。

(八)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二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九)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十)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統計單位:列管家數、應申請家數與已核發家數以家數為單位,核發率以%為單位。

  *統計分類:(一)縱行科目按核發許可證別及專責設置情形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事業別及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  *資料變革:(一)93年1月(資料時間)起配合法規修訂,依「事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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