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42036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桃園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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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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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二)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            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            承。

         (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            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       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       之事實起算。

    (四)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       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    (五)應備文件:(各一份)       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        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        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        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三、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    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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